宣聖講義
此噬嗑上九爻辭也。噬嗑全卦大用。既止于六五。則上爻已窮。有如 乾之亢龍。貴而無位。高而無民。雖翹居高上。而不得與其下接。則為無用之地。而成無功之時。此凡各卦皆然。而噬嗑則尤甚。故在乾之 上九。不過有悔而已。而噬嗑上九。則反吉為凶。凶對以下各爻言。各 爻皆有所用。雖貴賤不同。皆有所得。雖多寡不類。其用其得。未嘗異 也。而在六五。則用愈昭。得愈厚。則以位與時之當。而天眷之正隆。民歸之咸徧也。雖有貧婪之嫌。而不易其貞厲之吉。雖有奢侈之害。而 不失其肉與黃金之利。此占易者所當知也。至上九則不然。上九為 離上爻。即乾上九。下與九四應。而中含六五一陰。更與初九合。而中 梗二陰一陽。在象有如口之外唇。已無物可食。在用已居極地。遂無 朋與合。噬嗑以食合為用。至此其用乃窮。窮則變。變則通。窮而不變則凶。噬嗑上九。以快志之餘。席豐厚之業。而未肯遽降其志。辱其身。 乃仍欲以逐逐。視以眈眈。求有所足于心。達于用。則其所得。恰與前 爻相反。此事所必至。理所必然者也。故爻辭斷其為凶。為其不克自 悟也。噬嗑全卦六爻。初上主合。以如口之上下唇也。中四爻主食。以象物之在頤中也。此義已詳初九。唯上九以時位不同。乃異初九之 用。雖志在求合。而下無所輔。中無所交。雖欲彊合。徒貽後患。爻辭以 何校滅耳為喻。蓋明其合之不得。且為害矣。何同荷。負荷也。負戴于 首或肩。皆曰荷。荷者必有所承。或輕或重。或巨或細。以其所宜而後 為利。今上九所荷。乃不宜也。不宜者而彊荷之。則必有所損。與初九之削足適屨相類。故有滅耳之占。荷不合于首。則下蔽其耳。荷不合 于肩。則旁障其耳。皆同有滅耳之象。即使耳不能為聽也。耳為主聽 之官。今滅其耳。何以為聽。欲得其物。而害其身。用其首或肩。而損其 耳。是所得不償所失。所害切于五官。所蔽及于聰明。是猶汨其性以快其欲。亂其心以適其志。則昏昧之夫。聾瞶之人之所為耳。人而失 其靈明。絕其知識。雖有生氣。何異木石。雖能行動。何殊鳥獸。木石之 倫。不足與言性情。鳥獸之類。不足與言道德。則以其所生者早失。受 于天者弗全也。生失而天弗全。則雖能食。亦奚足稱。雖有合。亦奚足 貴。故上九之用。不如其不用。而所荷不如其無荷也。其凶固宜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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