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此申釋爻辭之義也。言初九處不行之地。又遭不行之病也。不行為 時之所宜。故占無咎。或釋之曰。校為桎梏。屨為加桎梏于足。乃因象 辭有罰法之文。遂附于刑罪之例。實與噬嗑之義不合。以古人明罰 勑法。不必刑人。而屨校減趾。亦非僅為刑人之象。刑人而至加械。而至滅趾。此已近酷。初九靜居初動。未有大慝。寧用重典。此不當也。且 釋象祗言不行。以明無咎之占。則非指刑人可知。刑人則必有咎。受 刑自不能行。此讀原文即可明者。唯滅趾為害。而不曰害者。則以咎 由求合。其志可許。故得無咎。俟講上九時。更可互證其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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