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
此申明爻辭之義。而見得失之有道也。噬嗑以得失為大用。因食與 合所關。為得為失。全係乎道。道有應得。得之為利。道不應得。得之反害。反言之。于失亦然。失之當者。雖失無咎。失之不當。失固有損。且害 道焉。如初九六二。失而當。乃無咎。而上九則不當。故凶。六三九四。得 之未當。雖得非吉。六五則當。故無咎。而九四之不當。又異六三。以九 四陽也。德用可大。行止可正。凡近于五。其位已隆。其勢已盛。故有利 吉之占。與六三之遇毒。利害懸殊。唯以九四當代昭明德之地。有以身作則之義。應自省于得失。辨于貪廉。方為合道。今以食肉之細。而 得金矢之貴。雖無貪得之心。終有愛寶之嫌。其來匪正。其受有玷。是 以于其得也。有未光之辭。未光者。言未能光明正大也。因食而得金。 有類于竊取苟得之所為。行未光明。名非正大。然既非有意貪求。而所遇又出乎自然。更不別生貪念。而所得止于金矢。則不傷大德。無 累全體。祗要戒之于後。永持其操。行之有素。克保其譽。則雖未光。猶 占吉利。觀于利艱貞吉之辭。可見易教重以艱貞為訓也。艱者知其 難。而不敢自逸。貞者執其正。而不敢自肆。因倖獲而無貪心。有所利 而非自私。則艱貞足勵其德。以蓋其愆矣。此釋文僅曰未光。而無他眨詞也。若進至六五。則得為當。行足以昭示于人。用足以施被于下。 則無未光之譏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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