宗主疏述

噬嗑卦以食合二義為大用。而彖辭稱為利用獄。故後人釋爻辭。率牽及罰人刑具。謂爻象所指。多關用獄之事。其實不然。誠 以用獄一語。乃聖人因象制用之意。正如利涉大川之例。爻辭 不必皆關渡濟也。蓋古人明刑飭法。將以儆眾。非好為罰也。將 以止姦。非預知必犯也。故書曰。刑期無刑。噬嗑以卦象有口食之形。又有囚人之象。物之在口。人之在囚。皆易入難出。多傷少 全。人之齒牙。猶刑之斧鑽。人之喉舌。猶訟之獄囚。食者以物養 身。刑者以法保眾。其義有相類也。合之宜否。猶事之正邪。其道 有相同也。因食與合。而連及于用獄。乃推廣卦用之辭。非謂噬 嗑專為刑獄用也。釋者不揣其本。而必附會于獄刑。是悖聖人立辭之原旨矣。如爻辭滅趾。而必比于刖足。滅耳。而必比于刵 刑。是皆臆測強牽。不足以達爻辭之義。故 夫子不講。非遺之 也。噬嗑以食為人生大事。因食而有訟。以合為人道大則。因合 而有姦。姦訟苟興。辟刑斯尚。則用獄亦勢有必至。理有固然。非聖人故為之辭也。然食與合乃本義。用獄則由食合推充之用。 其不能併為一談。等量齊觀。亦已明甚。則爻辭所指。必皆循其 本義。先其大用。就食與合。明其得失。及其吉凶。此凡易辭皆如 此例者。而噬嗑當亦不能遽舍其本。而求其末。棄其大。而許其 細。則關于刑法一層。謂可推及之則可。謂專為是釋。則不可。何況爻辭明明以食合為言。初未嘗擬及刑罰者哉。

噬嗑言食。而爻辭一再稱得金。此義人多未達。古以食貨並重。 二者皆民生之本。無食無以生。無錢亦然。故貨幣之要。不下于 食也。古者重農。耕而得食。此就力田者言。若農民之外。如士工商賈。率皆不能自耕得食。官有祿以代耕。商有物以易米。士或 兼農。工或兼種。則猶可自食。此外莫不仰賴于交易。則貨幣實 為易食之所必需。雖黃金不足以果口腹。而食之來。有待于黃 金。即目之為食。亦無不可。若在上古。農耕未興。漁獵以食。而時 無貨幣。物物交易。此日中為市。自黃帝時即有之。斯時人民生活極簡。得食較易。固無待于貨幣。然以物易物。終嫌不便。久而 感其困苦。思所以利之。此貨幣之起源。實與人民生活之繁同 其時。人民既眾。需食亦多而漁獵不足以生。農桑遂繼之以發 達。田土既辟。居趾乃囿。非復游牧之可比。交易亦愈覺為難。此貨幣代物交換。乃勢所必至。于是貨幣與食同重。實自中古已 然。堯舜三代。文化日隆。幣制漸定。文王作易。知食貨為民生必 需。而噬嗑爻辭。肉金並舉。由此可見當時民情之所尚矣。因食 肉而得金。亦猶因耕田而獲玉。金玉雖寶。在平民視之。亦不過 多得食耳。而在貴人視之。則足以供其作業之用。弘其粒民之心。則得金之利。何啻十倍于肉。肉徒果一人之腹。快一時之欲。 金則可以發揮事功。富厚天下。此其利。有與大有之志同。故爻 辭于六五之占。稱為得當。則以其位言之也。有其位者。必有其 德。有其德者。必能用其財。此大學論財用時。始于慎德。而終于有用。且必稱之君子。連及有人。以見治平之功。非備此數者不 達。噬嗑六五之得當。正如此義。並非以其成一人之富也。六五 之得金。即噬嗑全卦大用之告成。聖人以民為先。民皆得食。而 後謂之不飢。民皆得當。而後謂之不貧。初未嘗以己為念。是六 五之得金。天下之利也。得之而能用。故為利。利及天下。故為天下之利。天下皆利。己又何嘗不利哉。此六五之占。實我與天下 皆得食之象。亦即我與天下同富之象。天下既同富矣。尚有不 合者乎。則食與合。二猶一也。讀者須推其意而深求之。則聖人 立辭之心可瞭然矣。

Last update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