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
此申釋爻辭之義也。言能具辨物之明。皙物之用。而得其中道也。辨 以知物之情。皙以善用之途。明則物無遁情。用無悖道。各得其所。則 多而無害。歛而非貪。藏而有為。役之不失其時。制之不違于理。則自 免咎戾。此明之大用也。離為光明。九四為離初爻。故有能明之象。又 或謂匪其彭。匪指小人。與初爻之匪同義。蓋言財物豐盈。盜賊覬覦也。彭猶旁也。匪在旁窺伺。欲以掠其財。奪其物也。而無咎者。以防之 有道。而接之有方。雖在旁之近不足害。由能明辨皙于幾微也。辨其 為匪。而先事備之。皙其不善。而早為遠避之。亦如初爻之無交害匪。 則匪自不為禍也。此亦象中兼賅之義。可會通焉。蓋大有以富為象。慢藏誨盜。世所不免。而爻辭原貫通一切。如由上治言。則當如前義。 如在撥亂之世。則後說亦可通。當適時而釋其意義。以易辭選擇精 弘。非他經比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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