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易經一書。自分數類。曰卦。曰辭。曰傳。曰圖。合之曰易經。實則卦與爻 辭為經。餘則傳也。圖說也。卦與辭又非同類。卦象在前。文辭在後。文辭亦有所別。有屬原辭。傳于口者。有屬後人推衍成文者。有從他易 續纂其言者。有合古今占候明著其義者。故易有數體。而皆以卦爻 為主。卦爻自古迄今未有異也。雖因序有先天後天之殊。其卦未變 也。因占有連山歸藏之別。其象未易也。故伏羲文王易有異。而卦無異。用有殊。而象不殊。則以卦皆此卦。象皆同象也。卦用無盡。則其辭 無盡。卦象不易。則其意不易。學者欲通其變。先求其常。欲究其用。先 索其意。卦六十四。爻三百八十四。皆其常數。乾上坤下。水潤火炎。皆 其定義。學者當就是以求之。則六十四卦。三百八十四爻。及其彖象 之辭。位時之義。凡關卦之所立。意之所存者。皆載于經。可一一進而研習焉耳。
六十四卦乾坤為首。明各卦皆自乾坤出。而坤又在乾後。明陰之生 于陽。故言卦必先乾坤。而尤必先明乾卦。乾為萬物之始。一切生化 之本。其位高。其德全。故能為萬物之主。今先就卦爻之象。與彖象之辭。分別釋之。
乾之卦象。以[乾三爻圖]爻成。重之為[乾六爻圖]。凡六位。此凡卦皆同也。六位者。以天 地上下具六位也。卦原三爻。六位則為六爻。以分配天地人而別其 陰與陽也。天曰陰陽。地曰柔剛。人曰仁義。三者皆兩。故六。六位立。天地人之陰陽數皆見矣。夫後天之中。有陽有陰。不獨存也。一剛一柔。 不獨生也。一善一惡。不獨行也。故吉凶福禍。順逆利害。正邪明暗。消 息進退。莫不相倚而成。相麗而名。此天地人各有陰陽。而卦爻乃有 六位也。乾之六位。上乾下乾。其象同。其名一。故為純陽。純陽由爻言 之。非由位言之。既有六位自含陰陽。一三五陽位。二四六陰位。位自有陰陽。非爻之陰陽也。故三位之[乾三爻圖]則可名陽。若重之為六。是已生 化而合陰陽。三屬陽。六屬陰。由陽生陰。故其生必陽。其成必陰。此就 卦爻言也。若進而推之則陽生陰。陰又生陽。生化無窮。陰陽至紛。不 可盡述。此則以卦之六爻。爻分陰陽言之耳。乾卦雖因爻位而備陰陽。然其體陽也。卦本無體。以爻為體。爻之陽者。卦亦陽。爻之陰者。卦 亦陰。或以爻之類言。或以爻之數言。皆別于位也。故卦有陰陽。爻有 陰陽。位有陰陽。時有陰陽。位者定方。時者異宜。有位則有時。有時而 後位可明也。故六位有六時。或因時見位。或因位見時。故曰六位時 成。苟無時。則位無用也。乾卦六位亦有時。故紀爻之數。一數其位。一數其時。一數其爻。一數其類。類者即陰陽也。故有初與上二三四五 之數。九六之名。初言時也。上言位也。二三四五亦時亦位也。九六類 也。以六爻賅時位。言時失位。言位失時。故時寓于初。紀其始也。位寓 于上。志其高也。由時言之。則為初中終。由位言之。則為上中下。而二者並居不悖。並行不疑。用時則自初至上。皆可以時數。用位則自上 至初。皆可以位數。而爻之所象不異也。故六位時成者。位時皆于是 見之也。
且爻六位分三才。而卦則分內外。雖一卦乃兩卦也。以其卦體祇三 位。重之則合兩卦。故有內外之分。或曰上下。或曰往來。亦一陰一陽也。故卦必明云某上某下。如乾曰乾上乾下。坤曰坤上坤下。實為一 卦而分上下。正以乾坤八卦而外。皆由上下兩卦合成。八卦雖為本 卦之重。而仍必分內外言也。雖一乾卦。而成自兩乾。上之乾。與下之 乾。異也。以其體用不同。陰陽異數。故也。況上下之卦。合則為備六位之體。分則為獨具三爻之體。其生化之跡已著。而陰陽之數亦加。則 其分合間。對待中。各有所異。其名雖同。實不同。故六位之卦。為六十 四卦中之卦。已變者也。三爻之卦。為八卦中之卦。未變者也。如[乾三爻圖]與 [乾六爻圖]。一屬八卦之乾。一屬六十四卦之乾。六十四卦自八卦出。如子與 母。其卦名同。而用殊。故八卦可名先天。則六十四卦可名後天。若名八卦為母。則可名六十四卦為子。若名八卦為綱。則六十四卦為目。 若名八卦為本。則六十四卦為用。二者原不同也。故在易卦。必明其 變易之跡。由一[乾三爻圖]變而為[乾六爻圖]。其所變在重一[乾三爻圖]。實非僅重一[乾三爻圖]也。蓋 細分之。則天有陰陽。地有陰陽。人亦有陰陽。就六位之乾言。則初二為地爻。五上為天爻。三四為人爻。則實將八卦之[乾三爻圖]。重之為六。分之 為三。成三[二陽爻圖]耳。故卦六爻。由重卦言。則分內外兩卦。由三才言。則分 天地人三部。三才亦後天也。故亦必備陰陽。即由爻位明之。亦可知 其各有陰與陽也。不特此也。卦以爻立。爻以位明。位以時定。時以氣 行。雖有初二三四五上六爻。亦具終始上下之義。而其用不止是也。則因氣之不息耳。氣行不息終則復始。內而出外。外而入內。上下往 來。循環不已。則雖分卦。分才。分位。分時。猶未盡也。蓋氣之行如環。氣 之成如球。本無間斷。則無終始。自初至三。自二至四。自三至五。自四 至六。自五至初。自上至二。皆可分別。而為一卦。以其氣之環行無已。故曰周流六虛。本六位時。不曰位時。而曰虛者。正以其非限于此位 時也。故卦之成。非一卦也。非二卦也。乃各卦分合而成者。其象固如 是也。
卦一而用眾。爻六而變多。故象者。象其意也。非指物而物之也。爻者。 效其數也。非定名而名之也。如乾之[乾三爻圖]為象簡。而所象無盡。爻則六而所效之數。不可紀述。故曰。易以變易為用者也。卦雖分內外上下。 及交互旁通各卦。而有其主用。有其本世。有其客應。有其臣使。有其 機。有其基。有其門戶。有其道路。有守有行。有去有止。故一卦有無窮 象。一爻有無盡義。此皆變易之所見也。乾之為卦[乾六爻圖]。六爻上下。其體象天。然非如目中蒼蒼之天。乃統名之天。其主曰神。乃統名之神。其 用曰動。乃元氣之行。其類曰陽。乃元陽。其精曰玄。乃元精。其象包一 切形神。概天地萬有。通乎道器。貫于上下者也。然有其主用。則在九 五一爻。以乾為陽。陽數自左上。一三五七九。恰當五爻為九。九為乾 之大用。五為乾之主位。且乾之六爻者。乃合內外二乾卦言。內為體。外為用。以其陽氣之動。必出也。以外卦之三爻言。九五為其中爻。中 為極位。故主見焉。此因卦而殊者也。如坤則反在內。而居六二。乾坤 相對。一外一內。既殊其類。其主亦異。故各卦主用之爻。皆視卦而定 也。乾卦六爻三極。分主與客。有世與應。凡卦皆然。故六位不移。而主客異地。六爻不變。而世應殊方。則以其來自何鄉。當居何位。按之本 宮之數。而定所居之方。大抵皆以三爻距離為準。恆視內外上下為 呼應。如八卦之對列也。故初與四爻。二與五爻。三與上爻。皆為其對 應之位。蓋後天陰陽以偶行。有主必有客也。
又六爻三極之中。以三四人爻為重。則以易教為人道立也。天道非人不明。地道非人不通。所貴乎易者。人之志也。吉凶禍福因人而見。 順逆動靜。因人而明。神鬼之情。因人而達。動植之物。因人而察。故卦 象以人爻為重。而爻象以人事為則。此三四兩爻為占卦之主。觀象 之樞。非此不足以言卦情。不足以致卦用。而聖人之意。亦不可見。天地之心。亦不可得。故進退存亡之機。升降消息之數。動靜之道。順逆 之途。皆從三四爻辨之。此人為天地之主。而萬物之靈也。觀往知來。 察微知顯。皆人爻之著于象數者也。是易為人道立。而卦因人爻成。 苟舍中爻。則失其主。而昧其用。故一卦之用。必先自中爻發之。而一 卦之意。亦自中爻得之也。此三四中爻介乎天地之間。立于終始之道。兼乎內外之事。通乎上下之情。賅動靜之行。合幽明之德。著天地 之數。而持之以一。昭神鬼之靈。而折之以中。此至中和之基。齊本末 之門。為全卦之精神所存。變化所秉。其重要不可比擬。故觀象者先 察焉。夫卦象本乎爻。爻象存于數。數者實為易之靈。如人之魂。物之精也。不識其數。則握死物。而無所用之。雖熟睹爻象。強記卦形。終無 所明。以不得其所用也。故一二三四五六之數。與初上之辭。九六之 用。皆象之所寓。而神之所行。其上下升降之途。來往多寡之跡。皆由 數中見焉。誠以氣行無形。神至無影。唯數足以紀之耳。故陽奇陰偶。 一見而明。左升右降。循序而得。先後天之同異。順逆之殊行。分合之異致。或見于外。或潛于內。或加。或減。或乘。或除。莫非數之所成。亦即 象之所示。學者明其數矣。則天地尚可指于掌。日月尚可止于圖。今 古之時。明晦之地。皆可推而得之。數而騐之。故易逆數也。重在數其 數耳。
至六爻之情。恆因內外上下卦而有同異。則亦時之不同。位之不一。 與數之別也。二與四同功異位。三與五同功異位。其情即因之而判。 果以陰陽類言則同。以時位數言則異。故一則多懼。一則多譽。一則 多凶。一則多功。其象之同而不同。爻之異而又異。不得以皆同類同 位。而謂之同情也。故三與五為朋。而非朋。二與四為鄰。而非鄰。實因數之差也。觀于河圖之象。天地生成之數。則可見矣。夫言情而必及 終始。言數而必兼本末。此固卦象之所重。然亦有取始而去終。逐末 而遺本者。亦有重本而舍末。求終而忘始者。蓋亦因時之殊。位之異。 卦之德。爻之情。各不一也。然在人道。則未有取一遺一者。此由卦象。不盡為象人事也。人事在中。固有本末終始之全。若在初。則無始。在 上則無終。處上則舍本。處下則舍末。各有中極。而卦限于六爻。故在 兩端。必有一闕。此因天地之內。唯人得其全。物則僅得其偏。人得天 地之中以生。故全而居中。物得天地之一以育。故偏而居兩端亦理 勢自然而然也。故在初與上。或則當位。或則失位。或則得用。或則不用。而一卦之象亦因是而殊觀。要之。數之所成。氣之所行。天地尚不 得其全。何況物乎。故由人事言之。則自二為始。至五為終。上下本末。 俱有餘位。而後不越不僭。不卑不亢。致乎中和之德。行乎正大之門。 其所重多取二四三五四爻。非無故也。然天地有極。人道有變。或處之絕地。或置之危枝。或潛之深淵。或遠之遼野。亦非絕無之事。當為 非常之觀。要以中道為常。本位為當。此則聖人立教之意。明象之旨。 不可不知也。是故卦象之成。必取圓度。爻象之明。必以環行。以濟其 窮。而通其變。則偏者可止之于正。失者可復之于全。準天道之行。定 人事之則。昭物情之化。制性命之規。則其不同不當之爻。亦有宜時宜地之例。此六爻不可偏廢。而三極仍有常道存也。故卦象之觀。必 先熟夫爻象之例。欲因象以明意。必先求其象之所成用。象者簡。而 用則繁。意者微。而數則顯。學者必先就其外而推其內。因其粗以溯 其精。方可以通乎象。而彰其意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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