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此申釋爻辭之義也。以大過上六為全卦之終。即卦用之極。大過以 亨而利于行。至上六利反為害。亨反成塞。而行者有過涉滅頂之凶。 此理數必至者也。過涉雖因兌澤之水。有阻于行。實由大過之過。有 累于後。以陽爻四位在卦中。獨首末為陰。陽不與陰調。剛不與柔協。至上六而齟齬之情益甚。牴觸之行益昭。為陰在上。不克約束諸陽。 而水在高。不克涵濡下巽。上下相厄。風水兩違。頗有類于天水違行 之訟。蓋訟乾在坎上。陰與陽背馳。而大過兌在巽上。剛與柔分立。當 陽爻得位之際。尚可維繫偕行。至于上六。陽已無權。陰獨在位。進則無地。唯有逐水下流。是將由大過變于坎陷之象。故有過涉滅頂之 凶。以陽志升。陰志沈。中爻諸陽欲升。而上爻一陰獨沈。是陽至此不 得不涉。涉則不免于沈沒。乃爻位之進退。二氣之消長。推移摩盪。乃 成過涉滅頂之凶。此爻辭取以為喻。雖不必涉水。亦不限于涉水。徒 以兩不相濟。界域分明。欲罷不能。以涉而滅頂。明其不可用也。在此卦爻。正如內外交疏。上下相訟。不肯同濟。勢與俱沈之象。則以其有 過也。陽之過。在先不能善用。而甘于萎弱詭隨。以失其剛健中正之 德。陰之過。在今不能善守。而務為漂流放蕩。以失其悅澤涵容之功。 是不濟而彊涉。所以謂之過涉也。過涉之凶。既由二者之過。而皆發于本身。則其終遭滅頂之害。是雖有咎。而不可咎。謂其咎在大過全 卦。非上六一爻之咎。故曰無咎。言既不可進。追其未來。又不能退。罪 其已往。來往皆不可咎。亦祗曰無咎已耳。兌卦之用。原在上爻。而大 過藉之為用。始成其過。則上六之咎。大過固早已甘之。欲咎唯自咎。 而自咎則固不得稱大過。無咎云者。實以大過之用本無可咎也。君子明知其故。乃先求其無過。苟有過矣。則咎亦何為。此象辭重在獨 立不懼。遯世無悶。期其終始不過。則不獨無咎可言。亦無滅頂之凶 可憂矣。綜合全卦。均以過而為用。獨九四一爻。因自反而能孚于中 孚。以轉橈為隆。化凶為吉。而仍有他吝之辭。可見無過之匪易矣。無過必先格物。格物致知。始免于過。語曰仁人不過于物。孝子不過于 物。仁人孝子。能格物致知。此所以無過。此所以常保其中和。易教大 義。重在反大過。以成中孚。吾所謂五十學易。可以無大過者。正謂此 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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