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此蒙初六爻辭。明初爻之用。而指所宜也。以蒙之求明。蔽之求通。則 有動也。必先發蒙。初爻之動。乃發蒙之始。猶夫無知之眾。初得所啟引也。故曰發蒙。其所及于蒙者尚微。不過發之而已。而利用刑人。刑 以警有罪。正所以發蒙也。罪人必由無知。以蒙犯法。其害必至困頓。 唯以刑正之。使知其罪。而悔其行。則蒙發矣。故利用刑人。非以桎梏 人。乃為脫之也。說脫古一字。皆出也。刑其一。則其餘不罹桎梏。刑其往。則其來不罹桎梏。是刑之。即以脫之也。桎桎者。蒙而至于困頓也。 蒙之甚矣。雖刑以發之。使脫桎梏。不再蒙也。此法之正。而刑之仁也。 古者刑人。必寓其教。殺之所以生之。罰之所以全之。皆仁也。于刑為 義。義者仁之用。仁者義之體。由事言之曰義。由心言之曰仁。刑一而 眾得全。刑今而後得生。則生全之德。刑之所予。故為仁也。而事則義。故曰利用。利者義之和也。以刑成其生全。變也。義也。變而反于正。逆 而同于順。此蒙之道。而刑之旨也。利用刑人。成其發蒙之用。用說桎 梏。成其生全之功。在夫因變而不失正。行逆而不悖順。此經權之道。 而有主賓之分。故不可往。以往則吝。以其不同于常情也。雖有行動不可以往。必待自至。此蒙之用。象童蒙求我也。雖自我發之。而不及 往。往則吝也。往有二義。去也。既往也。刑法不能自刑。故不往。刑罪不 追既往。故不究以往。刑之為生全。皆責其來也。其往吝。不亦宜乎。吝 者。不正也。不宜也。不直也。故發蒙不以往取吝。而重在順逆之辨。常 變之分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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