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
此需六四爻辭也。本爻已屬外卦。為陰爻陰位。其數純陰。為險傷之 象。又異乎九三爻矣。夫不時之需。必罹其灾害。以所動于欲。徇于物。 竭其精神。搖其性命。則失中和之德。違正順之義。乖清靜之道。喪利貞之行。其禍不可勝言矣。且需者。待物以用也。不時。則物失正用。需 者。須地以處也。非地。則位失常居。非正之用。是殺傷也。不常之居。是 陷阱也。殺傷必見血。陷阱乃地穴。以此為需。既險且傷。更何免于灾 害乎。坎險卦也。凡事之險者皆屬焉。為易墜也。九三居陽之極。已成亢變之勢。而六四繼之以重險。則前之在巔者。突而墜于淵。前之至 明者。忽而墜于冥。前之需泥。以處鄰險。故曰外灾。今則陷穴。以身試 險。故成血禍。血之出也。必以傷。傷必以爭。需而愈迫。物欲自戕其生。 則利我者反而害我。益我者反而損我。其不至于流血不止。勢所使 也。以不得需而仍需之。無可需而竟需之。需道既失。不受需之灾。難哉。逞嗜好者。嗜好以傷之。縱情欲者。情欲以損之。持刀殺物自肥者。 物轉殺之。挽弓射禽自飫者。禽轉殺以。以過分之需則轉為灾害矣。 故君子貴乎中和。不過于物。過則非需之正。正如割己肉以療飢。刺 己血以止渴。飢渴之止。宜由物之正用。今失正用。則所需者。乃所不可需。不能需。乃為需于血矣。血。雖有人我之異。物己之殊。而為傷則 同。傷人物以為一身。亦猶自傷。則需于血者。謂之殺身以為需亦可。 其慘酷之不仁。乖乎人道。則傷殘之為需。乖乎生理。此不祥甚矣。然 孰為之哉。需之者咎也。處中和者。必不過于物。逞情欲者。必至殺其 身。故需卦爻愈需愈下。欲不可縱。情不可徇。有如此夫。然需至血矣。勢迫事急。兩不相下。爭戰之禍。已無可免。又異乎九三致寇。祇求敬 慎。仍不敗也。則在茲危險之前。要先備臨機應變之智。以期所傷者 少。所損者微。則因時之宜。順地之利。不自困于險。速求出自穴也。以 六四居坎下爻。得九二之應。所陷尚淺。非無可出之途。所遭雖危。猶有出走之道。故象辭示義。明其救已往之失。挽將敗之方也。易象以 明天時為本。經辭以指人事為先。需六四雖處險傷之地。似成不免 之灾。而聖人則告人以挽救之方。庶足以不困于天時。不泥于氣數。 所謂脩道俟命是也。夫險而不險。危而不危。居高不墜。履深不溺者。 必仁人也。脩行之士。超然物外。無夷險之異志。安危之存心。自能處困而舒。臨難而免。初無待乎智力也。而在常人則有未能。則唯有靜 以自責。敬以自持。朝乾夕惕。以避灾讒。俯必下氣。以遠嫌怨。則亦足 逢凶化吉。履險如夷。此則聖人示教之大則也。故需六四險傷已見。 而猶有自免之途。陷阱已成。而猶獲自出之道。則以吉凶之由天者。雖急而可為。若人事之不臧。動定失計。則不獨無可幸免。且灾害之 至。有更甚焉。誠以人居天地之中。生息行止。舉與天道應。善者得福。 惡者為殃。灾由于天。事興于人。人苟自定。灾亦莫侵。果毋違天逆時。 自免極凶大難。如道路也。有平坦者。有荊榛者。果自擇焉。亦不為害。 故人力足以濟天時之窮也。而其道在一順字。順者。順天應時而趨吉避凶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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