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夷卦以離合坤。亦同晉而離反在下。故謂之明夷。言明入地下也。 以卦爻論。離二陽一陰。坤三陰。與晉同為四陰二陽卦。陽在下為陰 蔽。如日西墜。光為地所蔽。陽間于陰。欲進不得。欲升不可。此退亡之象。與晉相反。傳曰明夷誅也。蓋以明夷時常幽暗。道當晦塞。行多蔽 障。勢多挫阻。則非光明正大可也。夜行者。君子之羞。昧進者。小人之 志。廁身于邪僻之處。躡足于宵小之間。果冒昧以求榮。必詭隨以戾 道。若挺拔以脫俗。必誣陷以遭刑。故進止皆難免于誅。而去留之匪易也。夫夷者傷也平也。刪削之謂平。克伐之謂傷。如芟夷是也。邪正 不並存。明昧不同行。君子小人所攸分。而時違地偏不得夫公平。在 上者昏庸紊亂。在下者奸宄橫行。此衰世也。將難以圖存。故傳稱為 誅。明示其不可免也。誅與賞對。晉以有德有功而受賞。明夷則以失 道失勢而被誅。此圖由君子言也。若在小人倖進取容。譎行得寵。明私為惡。淫邪以逞。自以為得志。而終必遭天戮。德之不齊。理之不講。 權勢有時盡。則駢首市曹。繫身囹圄。君子猶或非其罪。小人則實蔽 其辜。此誅字乃概良莠言之也。正如日之既西。則不論高卑而俱暗。 時之已夜則不問主客而皆息。為其時地所為。非但一方一族之所關也。而君子則尤當重視焉。以其為道之所存。德之所明。言行足為 世法。行止必以光明。故當暗昧之時。必取法于君子之行。雖不免于 誅夷。而有道以全其性命。或亡或囚。以正為訓。罪至不辭。法加自忍。 情以誠見。志以行證。儘當世之汶汶。而協乎遯世無悶。任他人之紛 紛。而確乎知止有定。此明夷不害其傷。雖誅亦無所悔吝也。以晉為進。進者易損。進之不已。變而為傷。此明夷之由晉變也。依辭義明指 離日。明夷即日之傷也。雖非日傷。光之損也。晉以光盛而有功。明夷 以光傷而多過。光者明之本。無光無明。光之不足。明乃暗焉。此明夷 以離在下。光為地蔽。而成明傷。明既傷矣。將何以照。如人目之不明。將何以視。推之在上者。不聰不明。將何以辨邪正。察善惡哉。則明夷 之傷。不獨言明之傷。實包視之不見。不獨目之不見。且包辨察之不 明也。夫不明與不明遇。其傷必大。如盲人瞎馬之險也。在上不明。任 其臣下之姦。則民人莫不傷矣。故明夷之傷。實天下之傷。非一人一 物之謂也。人而遇無目者。不可與爭視。國而遇無明者。不可與論辨。察以其視邪亦若正。視善亦若惡。苟強爭之。反觸其忌。此亂世君子。 惟有誅責囚亡而已。君子不免誅責囚亡。是君子之傷。即人道之傷。 民以君子為保。失君子即失其保。失保之國。欲其不傷得乎。此明夷 之時。惟商紂之時。文王之囚辱。箕子之逃亡。足以喻之。以其所傷漸大。天下人民。無不疾首蹙額。同悼于傷也。故象辭特引二人以明之。 讀者可知明夷為誅與傷之義矣。
宗主附注
明夷與晉。一往一來。實則坤離兩卦上下之異而已。在晉離居坤 上。如日出地面。明夷離移坤下。如日入地中。然地中非土中也。地原圓體。上下皆空。日在空中。亦未嘗附于地。不過光所及。祇地一 面。晉照陽面。明夷則照其陰面。日猶一也。而地有別。人道重陽。易 亦以陽為主。日光在陽面為地上大明之時。則謂之晉。迨日光下 于地。雖陰面亦如陽之光明。而陽面反成黑暗。故謂之明夷。此易之取名。本乎陽言也。亦即本乎在陽面所居之人而言。蓋地無論 何面。皆有明暗時。皆有人物生存其上。此之為陽。即彼之陰。此之 為明。即彼之暗。實不過時之差。位之異耳。苟合日與地言。初無所 謂晉明夷之分。固無所謂陽與陰之特別區域。凡受光者。則為晉 為陽。背光者。則為明夷為陰。祇可視之為日與夜耳。晉為晝。明夷為夜。日之光明未改。地之承受未停。所視為改或異者。此地面之 人物已耳。地固無上下。無背面。日更無朝夕。無近遠。其光久明。其 熱永在。地雖自有遠近之度。向背之差。而自天空言。所關亦甚微。 易之所以必為別之者。亦以人物耳。人物既胥賴日以生成長育。以離合變化。則必先辨其向背之道。遠近之數。而後可以測其生 化之本。發育之原。此以晉明夷分狀其晝夜之象。而見夫陰陽之 異用。生滅之殊途也。故晉為吉利。明夷則否。晉為進而有功。明夷 則退而獲罪。晉為榮升邀賞之日。明夷則為逃亡被誅之時。雖言 天道。實指人事。讀者須先體會之也。
宗主疏述
明夷與晉皆稱明不稱日者。以離固象日。亦象火。而以德用言。皆 明也。日之光。火之焰。雖發于其體。而所被者乃為明。蓋無明則日 火之功用不著。雖有其體。不足稱其德。日之照物。非日體之加于物。乃光明之被于物也。物之去日遠矣。而其所接之明。則咫尺不 離。是日之德用。必以明稱也。明對暗言。無明即暗。如日之晝。光被 一地。是為天下之明。明既入地。乃變為暗。如日之夜。大地同暗。是 為天下之夜。明夜皆以光為主。光之所向為明。所背為夜。日固未 嘗一時大。亦未嘗一時少其光。此晉與明夷。但以明稱。不得以日言也。日之體大矣。行于空中。所照者遠且廣。原無明暗之分。其所 受之地或他宿有向背。始有明暗。此明與夜。乃由所受者言。非日 為之明暗也。晉為明。明夷為暗。所繫在坤。非關夫離。已如前言。坤 在下則明。在上則夜。亦以地之一面言。地同而所受之光異。分為朝夕正午。是一面亦有明暗之殊。可見物之大者無分。物之小者 多異。一室有門窗。則有明暗之別。一器有表裏。則有明昧之殊。皆 有其體所受之光不同也。日豈有歧視哉。故晉與明夷。乃人物所 感者不同。非日光所照者不一。因其物之大小。距之遠近。行之向 背。而後受有多寡。感有濃淡。皆物之異。與日無涉也。故論道必先衡諸事。著用必先析諸行。晉明夷之差。原自地面人物定之也。 在晉曰明出地上。在明夷曰明入地中。一出一入。乃朝與夕。日光 升墜之象。而卦遂分為二。在地上即吾人之晝。入地中即吾人之 夜。不曰日者。可見古人早知地圓。日無入地中之理。故但言明。明即光也。光入地中。即光照地之下面。光雖未易。而地已有一半暗。 一半明。明者為晉。暗則明夷。故晉字日在下。示自下上也。明夷明 字在上。示自上下也。夷者平也。明之上曰升。下曰平。平猶降也。言 自天空漸行及地平線而西墜也。夷又易也。交易之意。古稱東方 曰夷。以其與中國交易。而自異其類也。明夷亦含日月互易。而日西下。月東升。光自日出。而東易為月。月之明。即日之明。是明夷有 光明互易之義。在字言。夷為傷。明之傷。即光之暗。以為物蔽障不 得見其光明。日入地平。光為地蔽。地上人物不見其明。是曰明夷。 言明即傷于所蔽。而希明者不得其明。亦自傷也。如大地即夜。人雖有目。不能視。豈非明之傷乎。雖有月之繼明。燭之照暗。而非如 日之光明。故曰明傷。不曰無明。以日固在地之下。天之空。未嘗自 隱其明。不過地上之人有不得見。遂覺其傷耳。夫明夷與晉。雖象 晝夜。亦猶春夏之與秋冬也。又如兩極之與地中帶。其明暗恰相 反。寒暖恰相殊也。夏之與冬。雖亦有晝夜。而晝夜長短不同。雖亦受光熱。而光熱溫涼則異。亦地上所承受者不類也。兩極與中帶 亦然。或為多晝。或為多夜。或為長夏。或為長冬。其所受日光不同。 則所感氣象大異。是皆有晉與明夷之別也。人寄生于地。不得離 地以為生。則不得去地以為明。地上之晝人之晝。地上之夜人之夜。地面之冬人之冬。地面之夏人之夏。人固視地所承受者。為其 所承受也。雖高峰有異于邃谷。隆峰有異于海洋。然以一方言。則 所差亦僅。則以日之行有度。地之動有規。必其向光之時。始有大 明之照。必其直近之日。始為溫煖之時。以日與地非連附者也。同 憑于空。而託于氣。即隨天以運行不息。則依數而周旋無端。此之謂天道。聖哲之士所難盡知者也。謂日為懸。則孰為之軸。謂地為 平衍。則孰為之基。謂皆行于空。則孰盡其道而莫之越。謂皆固于 伍。則孰引其光而以時還。此天道之冥冥。有非智之所能測也。然 吾人但就其所習見。推其所當然。則可知其朝必有暮。夜必有旦。春必有夏。秋必有冬。以循迴不息之行。定往復有稽之度。則可見 晉之後。必繼以明夷。而光明之餘。必臻諸暗昧。此盛衰之理。隆替 之情。天且不違。而況人乎。故聖人示易欲因變以知常。由常以防 變。豈徒狀朝夕之日。見明暗之時。而指天道為已知耶。故天者人 之所法。時者人之所貴。數者人之所倚。道者人之所由。德者人之所仿。觀于二卦之同異。與夫吉凶禍福之所成。則可以明易數矣 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