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
此釋家人全卦象辭也。家人以巽在離上。為風出火外。風與火有虛 有實。風虛而火實。火有形色。風則氣也。火為物化。風自生也。故火之 為物。非如風之由氣動而成。風既無形。則其升于空。或出于外。皆自然而然。火則拘于物。泥于方。其生也。假物以燃。其滅也。因物以寂。火 之有質。不得外物以行。物高同升。物散同出。此火在外在上。乃地位 所為。非如風之能自動變化也。家人卦風在外。故稱為風自火出。不 得曰火入于風也。且風者輕行而易變。其生也必因寒熱之推移。熱則升冷則降。氣之性也。既以熱升冷降。則其加于火也。亦因火之燃 而後外出。以未遇火。固冷而降在下也。今與離合。而又在外。故稱之 為自火出。明風不自出。其出也自火。火以熱蒸其在下在內之氣。出 散于外耳。凡易辭皆因象成義。如需稱雲上于天。明雲原在天下也。 在下者復上。在內者復出。則用上字出字。示其所自來。亦體物明用之意。風若不出于火。則火不生。如室或器。閉窒不通。則火不燃。以無 氣之動。風之煽也。是巽與離合。而後成其用。若反之。離在上則為鼎。 而有風不得出于外。以被火所遏也。火非能遏之。乃物遏之。故取象 于鼎。明風之月。祇供火之燃而備鼎之熟物。風不能獨見其用矣。家人則不然。火熱于中。風散于外。一虛一實。一溫一涼。乃互成其用。而 見諧和之情焉。又凡離在內。皆有溫和調協之用。如天火同人。其明 例也。天火一剛一柔。而離在乾下。得聲氣相求之功。成親疏相得之 效。故為同人。言善與人同也。家人亦然。風火相交。巽以代乾。九五六 二。恰孚于道。是較同人更易諧協。易和好。兩柔相契。兩情同允。故家人乃天性之集合。非同人以義相交者比。同人遠。家人近。同人多疏。 家人多親。同人尚有猜嫌之虞。家人則惟具愛睦之志。此風自火出。 卦名家人也。一人字。正與同人人字同用皆本人道言。以人類為主。 人生性情不異。好惡無殊。以我度人。無不相應。以此例彼。無不相孚。則以生有其真。天性是也。家人雖多。無有異其天性者。同人或有難 合。由于情之不齊。家人無不相親。則以性之無二。性乃本也。情其用 也。逐用則逆。率性則正。此家人以二女合居。與同人父女同處。各有 別也。至性無害。至情無猜。家人性情之至也。而取象于風與火焉。風 火相助。適成溫和之用也。

君子二句。明人道鑒于家人卦象。而擇重言行要規。以見人道之本。 必基于言與行之中度。言有物。則言皆實踐。不干狂妄背謬之愆。行 有恒。則行有常規。不犯輕浮詭譎之咎。對家人如是。對外亦如是。家 人卦上巽而順。下離而明。順則正而不乖。明則大而不曲。故本卦象以立人道。推卦用以明大德。乃易教主旨。有物者。有言不虛。可見諸 行事也。有恒者。有行不改。可垂諸無窮也。即言寡尤。行賓悔之意。君 子人之表率。家人有嚴君。家之楷模。必先謹于言。慎于行。方足以信 于眾。示于人。言之不虛。則無詐無虞。而片語皆可法。行之不變。則有 典有則。而素行皆可師。君子固為天下所望。不獨一家之人。而必自其家始。家人不信。何以信于外。家人不遵。何以推于遠。此言行必飭 于身。立于家。而後用之國天下。無不服從矣。離文明光大之象。故言 必有物。以副其德。巽柔靜貞穆之象。故行必有恒。以成其用。且火能 滅物。不戢則焚身。此言有物。正為杜其弊也。風行善變。不定則飄落。此行有恒。正為免其害也。在卦雷風恒。亦取此義。以其難恒。故示之 以恒。傳稱夫婦之道不可不久。夫婦為家人之基。則有需于恒久。更 可知矣。彖辭稱利女貞。釋文稱正。正即貞。貞即有守。有守則不失其 節。不亂其行。不雜于言。不悖于道。皆有物有恒之謂也。反此即為失 守。即不正不貞。不正不貞。將奚利哉。此就家人卦言。君子二句。雖聖人示人道之旨。亦易教體天道之用也。有物有恒。言行不苟。情志不 移。貞正自守。近取諸身。推之家人。廣及天下。無不尊親。此易教始終 之義。所謂正家而天下定者。即由此言有物行有恒始。

宗主附注

前講風自火出四字。乃分釋卦象兼全卦體用。以巽為風。風與火 相煽。最不易分離。今巽在外。故曰自火出。然家人與鼎為同體。鼎 卦象辭。則曰木上有火。以巽為風。又為木。若在火上。則稱風。在火 下。則稱木。風不得入火內耳。木在火下。火不能傷。若在火上。則與 俱化矣。故家人稱風。鼎則稱木。而家人以內外言。鼎則似上下言。此易稱名有深意也。風能出于火。木則不能。木可居火下。風則不 可。以風在下。則火將飛揚。木在上。則木亦灰燼。皆不得獨著其用 也。用出于體。體之不完。用奚由成。此風木分別稱名。正為明卦之 體用。而示兩者分合之情志也。故在坎震合為屯。稱為雲雷。不稱水。在離震合為噬嗑。稱為雷電。不稱火。皆由其所合之情志名之。 以雷亦火。雲亦水也。水不得上于空。火不得合于雷。欲其相得。必 為雲與雷。固由理數可明者也。又自出二字。亦有深義。如需稱雲 上于天一例也。以其地位。本在內。或在下。今易為在外或在上。故 一則稱出。一則稱上。既言出。則可知其原在內。既言上。則可知其原在下。此則依其本來之地位。及所生育之方耳。風木同體。則在 內。其分也。雲水同源。則在下。其宜也。風由氣動。動則升揚。雲由水 蒸。蒸則騰散。此物之變。非其原體。變則為化。原則為生。生化之間。 升降之異。凡物皆有。而以水火為最明。生之為水。化之為雲。生之為火。化之為電。風與木亦同。故卦者掛也。掛一以象眾。不可泥其 名。應隨所宜而稱之。方足以合于易辭之旨。

Last update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