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此申釋爻辭之義也。以六二爻辭。稱過其祖。遇其妣。是無所疑。惟稱 不及其君。而不曰過者。人多未達。實以易辭原包多義。所謂過者。既 有過中之義。亦含過失之情。又以相過與過去。均為兼見之旨。視其 所合而為釋。故過其祖。猶人之情。若過其君。是失臣禮。則以不及相提並論。而不及亦過也。過為太過之行。不及則不足也。不足者。不及 中道。以君與臣。不得等諸賓主。或僚友也。君可過臣。臣不可過君。六 二在下。臣也。而上六五。則君位。雖亦為柔。以位尊不得視之如臣。故 下不逮上。臣不及君。此位分所定。不得有過失之行。故不及者。猶原 不思過之也。臣而過君。君將失其尊嚴。遂率天下而無君矣。君父皆不可過。稱君已賅父。而上文但稱祖者。亦寓此義。故禮曰孫可為王 父尸。子不可為父尸。祖雖尊而異于父之親。禮惟一尊。故尊父而略 殺其祖。此禮之權宜。人倫之有先後也。臣之于君。如子之于父。臣不 可過其君。則所稱過亦不及。不及者。原情之辭。推及之義。不可執也。而仍曰遇。則可見其亦如過祖遇妣。不過過君遇臣。不稱曰過。則遇 為來。過為往。往猶進也。上也。來則退也。降也。君臨天下。所過為幸。如 神之降。而臣民不得進于君。上于神。傳曰君子不欲多上人。況敢陵 天子乎。則過而稱不及者。亦諱其陵上。而不失其臣節耳。六二柔位。 故從剛者皆過。而所遇者皆柔。志雖在上。而阻于中爻。仍返而下。不出其位。此艮知止之義。為人臣。止于敬。設欲過其君。尚何止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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