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此申釋爻辭之義也。以爻稱弗過。而待其遇。因九四位不當耳。不當者。既非二五正位。又以剛履柔位。戾乎既濟。而同未濟。雖下應初六。 陰與陽協。而初爻無位。亦不當也。第以九四不宜上而宜下。則重在 來。而不宜往。故弗過。即不可往。遇之。即待其來。是順乎爻用。而孚彖 辭不宜上宜下之吉。故全爻無咎。凡無咎多在辭末。九四而在辭首。 可見重在自免其咎。即以止御動以艮制震之義。蓋九四震動之主。躁進之情。易成其過。故以弗過而待其遇為言。又以此句聯為一義。 亦如九三言不可過以遇人。即過以待人之意。過以待人。即象辭行 過乎恭三語之旨。過于禮為過恭。過于情為過哀。過于用為過儉。皆 過也。在柔爻或宜。若剛爻則不可。故三四爻皆有弗過之辭。而九四位尤不當。不似九三為艮主爻。合于既濟。知止有濟。其用尚易近于 中行。然猶有戕之之凶。況易于躁動而類未濟者乎。故曰往厲必戒。 以順震動而躁進。則蹈于危。而必戒慎。釋以終不可長。言不可長其 輕動之志。成其躁進之行也。又終字與爻辭永貞相應。坤用六利永 貞。以大終也。爻稱勿用永貞。亦可作一句解。言不可永終。以坤位乾爻。一為始。一為終。一則九四宜順乎乾以知始。而不宜遽終。一則順 震之初交夫陽。以為時之始。亦不可在此位而言終。故勿用永貞。兼 體用二義。體則秉坤位。以應六二而永貞。用則體乾爻。以孚震位而 勿長其終。是在視時位而為釋耳。凡終不長。多屬上爻。今在九四。可見其為過。過則不可為法。一時之宜。非恆久之道。故釋文如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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