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此係第一章提綱。以明易卦設象之綱要。立辭之大旨。而見周易成 規。有異夫前易者也。蓋古代易。本有三種。今猶存漢魏叢書中。一連 山易。艮為首。一歸藏易。坤為首。一乾坤易。乾為首。文王所仿者。即乾首坤次之易。故繫辭首釋其要。乾為天。坤為地。乾上坤下。故曰天尊 地卑。乾坤定矣。定者定其位。位者八卦方位。乾上坤下。原係伏羲氏 所作八卦方位。而傳至文王。始更創立離南坎北方位之序。後人以 此稱前者為先天卦位。後者為後天卦位。實則無先後天。乃正變例耳。先天者正例。後天者變例。文王推伏羲之變。而為是例。明易之為 易。包各變易。不變不為易。變愈多。易愈妙。用愈神。故一變而伏羲方 位。成文王方位。變其序。而名未改。變其位。而德不易。變其用。而體仍 存。故文王八卦方位。雖以離坎代乾坤。而六十四卦次序。仍以乾坤 冠諸卦。此用變而體不變也。體不變者。易生于一。一生于無。無極而太極。無極不可說。太極可說。而不可分。太極生兩儀。始由一分二。故 易之先。不在易中。故曰易無體。無體者。卦不得列其體耳。體不變。則 不得名易。以易者變易也。變易者生之又生。故曰生生之謂易。猶父 生子。子生孫。生生不已。方謂之易。而易原本于一也。一者極也。極者中也。中極者。道之主宰。推而下之。謂之天地。溯而上之。謂之太一。故 禮曰。夫禮必本于太一。分而為天地。故就易言易。當自天地始。蓋天 地已分。萬有已具之象也。天地既為其常。則言方位。亦以天地為主。 天尊地卑。不獨伏義卦位如是。文王卦位亦當如是。而觀于宇宙自 然之象。固亦當如是也。
天地既定位矣。則易之位亦定。易之位雖有變例。而其原來之位不 易。是以文王六十四卦之序。仍首乾坤。一如上世乾坤易。乾象天。坤 象地。凡讀易者無不知之。而周易之首乾坤。不以離坎始。與八卦方 位有殊。其中奧竅。人多不知。故繫辭特揭之曰。天尊地卑。乾坤定矣。蓋天居高而自尊。地居下而自卑。此宇宙不易者也。不易者。所以主 宰其變易者。乾坤既定于上下。則各卦皆由乾坤生。故一定字。明其 為位而不可移。雖以後易位有移之者。謂之變例則可。謂之易定例 不可也。乾坤者易之主。如一國之君后。君后之位。不可失也。失位則 國亂。失乾坤之位。則易道混沌矣。故周易自乾坤開其端。一如伏羲也。方位雖殊。定位不亂。此繫辭首一句。概示其要義矣。不然既稱周 易。胡不以離坎為哉。離坎固是代履乾坤之位。而不可稱為定位。以 君后之位。雖可假于輔弼儲貳。以攝行其政。監理其國。而不得視為 即君后也。故乾坤定位。實由天尊地卑自然之象來。互卦地天交泰。地反居天上。以成交孚之用。此其德也。而非定位。若天地否者。方為 定位。而以其德用。否隔不通。反失于生生之道。是位與時之異。正與 變之分。而體用之不一也。易固重變易。況在後天者乎。故乾坤定于 上下。乃天地自然之序。由此以往則變矣。變則反其序矣。易其位矣。 故離南坎北。而乾坤居于四隅。乾下坤上。而天地成為交泰。此卦用不可盡也。而繫辭則溯其源。返其本。本源不失。德用斯昭。故曰卑高 以陳。貴賤位矣。卑者地也。而在先。高者天也。而在後。是即地天交易 之象也。不然胡不曰高卑。而曰卑高哉。且陳者。言如軍伍之陣。必參 伍相錯。行列相交。有序而不紛。有法而不滯。在前者。或後之。在左者。或右之。進退有度。行止有節。則可見其貴賤矣。貴賤者。猶主與從。上 與下。猶木之根與葉。水之源與流。貴者尊。則寡而統眾。賤者卑。則眾 而奉寡。此貴賤由于其位辨之。而比位字。則異乎定位也。定位不移。 此位恒易。蓋換言之。即貴賤由茲別耳。卑者且上。高者且下。則貴者 自貴。而不以貴驕之。賤者自賤。而不以賤辱己。皆辨于位焉。齊于等焉。而不可亂矣。動靜亦無礙矣。蓋交孚者。有其常道。升降者。有其常 數。故曰動靜有常。動者陽而靜者陰。陽剛而陰柔。陽與陰既明。剛與 柔乃決。斷者決也。亦辨別之意。故曰剛柔斷矣。
貴賤以位言。動靜以行言。剛柔以德言。而皆始于陰與陽。陽貴而陰賤。陽動而陰靜。陽剛而陰柔。推之陽升而陰降。陽高而陰卑。皆以乾 坤為本。乾陽也。坤陰也。禮所謂轉而為陰陽者。即天地也。天陽之積 也。地陰之積也。斯二者兩儀之象。而生于太極。故易者一太極所生 所變所分轉者。則在先天也。後天也。伏羲也。文王也。何非同出而異 名乎。同者不易。異者謂之易。易以不易。不易以易。則易之大綱要也。故常者與變對。有常即有變。斷者與一殊。有斷即有一矣。一同而斷 異。常久而變速。細體斯義。自明繫辭之所指。
方以類聚二句。述易之為類為別。亦猶前貴賤之位。剛柔之德。各不 混也。總括之。皆陰陽所生。陰有其類。陽有其群。易非一二物與事也。愈分愈眾。愈生愈繁。生生不已。則易之為類為群者。亦日見其多。而 德之為剛為柔。性之為陰為陽者。自日見其象矣。易道不可量。而有 位以辨之。易用不可窮。而有方以別之。易之為象。不可盡舉。而有物 事以包納之。易之為名。不可備述。而有數度以統計之。故自天地既 分。陰陽既判。卑高既異。動靜既殊。則為名者有其稱。為象者有所指。為德者有可數。為用者有能知。則皆如列之以方。序之以次。納之以 等級。齊之以規範。而無不明矣。方者天地之所定位。日月之所循行。 名有東南西北。四正四隅。謂之八方。而非一定不易者也。蓋由方定 位判之。如在東向西立者。異夫由南向北者矣。以天地言固有定。以人物言則無方。言方而執一者。將不能通易之德用矣。然方雖無定 而類可有紀。則在一方者。必其類也。方知赤道近者。氣候必熱。為物 者亦皆其地宜生。如寒帶近者。氣候必寒。為物亦必皆其地宜生者。 溫帶亦然。雖所生物多于寒熱帶。而其為類自明。移其地則不良于 生長矣。故類以方為聚。天之道也。地之宜也。而物之以群分者。亦猶是焉。詳者所共生共存。相得相愛者也。如陸地居者。必樂于陸。水中 居者。必樂于水。水陸者地之異。而物亦以群分屬焉。是物之生。情性 使然。未可強也。
方有其象。物有其群。方與類者。相生相制。而各有其情。相愛相仇。而各有其志。則所好者所惡者由是辨焉。故吉凶生矣。好惡出于情欲。 吉凶名于時用。此易之道愈變愈分。而各有其趣合矣。蓋莫不緣于 陰陽焉。陰在好靜而悅柔。陽者好動而慕剛。則所惡者。即其所反。所 仇者。即其所嫉。如人之有善惡也。物之有良莠也。器之有成窳也。事 之有正邪也。各是其是。而非其非。則皆為類聚。為群分。非其類者不得近之。非其群者相與拒之。故愛仇相因。生殺相應。天之有寒暑。地 之有高窪。其勢也。數之所成。理之所至。而莫可一也。故吉凶由此生。 好之者吉。惡之者凶。愛之者成其吉。仇之者成其凶。皆相反相賊。不 得止之。此由二氣而生五行之時矣。二氣者異而已。五行則相生相制。二氣者辨而已。五行則相好相仇。故水木火土金相和。水火金木 土相賊。和者吉。賊者凶。不得其情則疑。疑則忌。忌則恨。恨則仇殺之 心生。苟反是者。其情相近。其志相投。其行相親。其所為相睦。則類也。 群也。同也。同則為吉。否則類為非類。群為難群。則異也。異則為凶。不 必求其果。但審其因。不必見諸行。但明其志。此吉凶之生。非時非位。而莫達于時位。非數而實成于數。非道而分于道。蓋自兩儀既判。有 其一必具其二。有善斯有惡。有愛斯有仇。不可免矣。而德不孤。行不 獨。故曰類聚。曰群分。以在兩儀後。偶而後生成也。偶者陰也。陽重亦 偶也。則凡偶者非陰即過陽。過陽猶陰。過陰猶陽。故乾上九亢龍有悔。陽之過也。坤上六陰疑于陽。陰之過也。過則反其類矣。故吉凶生 于異同。成于過反。而道貴得中。中則元吉。元吉至吉。無不吉矣。吉與 凶對。元吉無對。則猶至善。至善無惡。此性也。性至善而道元吉。故聖 人不擇乎形而下也。
夫物有象有形。而數有生有化。此天地既定之後。所可見者。所可言者。天地者亦有其象數。有其生化矣。而最明著者。天之日月星辰。風 雲雷雨。地之水陸山河。木石動植。皆是也。而皆有其常與變焉。常者 謂之紀度。變者謂之運數。紀度者變而有常。運數者常而有變。蓋星 移斗轉。歲時寒暑。天之變也。而有常。嵐煙潮汐。高窪橾濕。地之變也。而亦有定。定于位者變于時。常于道者變于用。故日月者升降代明。 風雷者振落來往。山河者峙流分明。卑窪者高下留停。皆變而有其 數。常而不失其用。在天有其象。則萬物亦象之。在地成其形。則萬類 者亦形之。此易之為易。已寓于卦與爻中。而其變化。由各爻可見之 矣。卦有陰陽。爻有剛柔。數有奇偶。行有升降。列有時位。序有主賓。三極定其綱。六位敏其行。時位主其德。消息辨其情。故生也有其象。成 也有其形。初也見其化。終也見其變。是所謂易與天地準者也。天地 尚可由易見其變化。況其下者乎。故易者象形之事。象賅乎數。形賅 乎道。形象者道數之別名。明乎道數。即知其變化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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