宗主疏述
易以象為本。而人道以天道為師。解合震坎。四陰二陽。陽得時而志升騰。不復受陰之拘囚。以坎之中。成震之初。二者相應。如磁吸 鍼。其力甚猛。其行甚疾。有如雷電之出于水而發于天也。故有赦 宥之義。為遂其升騰之志。推其發揚之情。拘縶者釋之。幽囚者脫 之。使得奮厲自新。以合夫天道好生之德。與噬嗑之利用獄正相 反。蓋解以震出于坎。而噬嗑則為電隨于雷。離火而在震上也。震動雖勇。而其發也。電火一瞥。無可作為。二者成附和之情。難獨施 其用。故義取食與合。而利用獄。以明利害倚伏。福禍因緣。而有拘 繫之形。桎梏之象。以象言之。一陽在初。兩陰分列中上。其勢不振。 其情多虞。故利用獄。與解乃大異。然解之赦宥。非廢法也。而噬嗑之用獄。亦非徒重刑也。皆有關輕重之旨。以解象陽得勢。而志脫 于陰之覊縻。而噬嗑則陽過時。而易受陰之籠絡。如人之情志。有 重義而輕物欲者。有徇欲而累身心者。解以義勇為尚。則忘事之 艱難。噬嗑以食慾為先。則忽于行之戾法。此其結果。一則逃于險 而達自由。一則就于惡而趨囹圄。非在上者固為之也。故解之赦宥。以恩濟威。以緩易急而已。非棄刑也。義取于解而已。解之使舒 和耳。故曰爭則為訟。和則為解。不外寬以濟猛。仁以行義之旨。震 仁也。坎則近于義。而赦宥之政。亦有法則焉。按之周官有三赦之 教。宥過無大。罪疑唯輕。皆本解卦象辭而定其教。故刑獄之地。繪解廌。解猶解也。史稱解廌性直。見不直者則觸之。上治之世。刑法 得中。則出。可見解之赦宥。乃期以和致中而已。非枉法以示恩。徇 私以長惡。必權其輕重。量其情事。而赦宥之。以體夫天時之令。而 協夫中和之德。 夫子講義已揭其旨。讀者勿誤以象辭為廢法 也。
自家人至解四卦為一大往來。即六子交錯之象。與上經屯蒙相 類。而此四卦。則皆繫于坎離兩卦。如家人睽。為巽兌與離交錯。蹇 解則震艮與坎交錯。故家人睽為二女相交。蹇解為二男相錯。在 後天巽與兌。震與艮。乃一陰一陽。以其變也。觀文王八卦方位相生圖序自明。故家人為正。睽則變。解為正。蹇則變。合之則家人對 解。而睽對蹇。此按八宮卦序可見者。家人為巽宮二世。解為震宮 二世。睽為艮宮四世。蹇為兌宮四世。先天卦位原相對也。故此四 卦皆坎離主其體。震艮巽兌推其用。坎離之合為既未濟而四卦 中互。非既濟即未濟。由中互辨之。可知某卦之本乎離。某卦之本乎坎。而其用則某卦之同于既濟。某卦之同于未濟。以卦例貴在 得正與得中。得正者。內外正位皆正。如家人蹇是也。為其內同于 坤。有六二正位。外同于乾。有九五正位。如咸是其明例。而得中者。 則以中爻為主。九三六四。陰陽相協。亦如家人蹇。剛位而爻亦剛。柔位而爻亦柔。上下相和。內外無舛。謂之中和。而既濟是其明例。 凡卦之合此正與中者。其用必大。其德必明。其數必吉。否則與之 反。故失正者為失位。失中者為失德。如睽與解。不得其正。又乖乎 中。遂無可守。不可為。而卦用則重在變。以變則復于中正矣。解之 彖辭所謂得中有功。即以解之善動。動則變。變則通。故名解。解猶改也。為其變易原象。改正其行。由蹇之難。而進于家人之正。由睽 之戾。而達于來復之和。此則人道之機。不必限于天數也。而天亦 予以時焉。如春日之溫。百物爭育。而必得天之雷雨。始能暢達其 生。但雷雨之沛。必有時也。非時而至。則反成灾。時至不來。尤難為用。時與灾。乃需與不需。多與寡之間。而見其得中與否耳。大畜時 也。無妄灾也。二者之差。實相倚伏。如時而見。乃成其化育。非時而 來。乃生其灾害。此天道雖若無心。而人道必有準則。故解者時之 解。而在人之應。人應天時。灾難自解。人戾天命。灾害益增。此解之 象辭。特以赦過宥罪。明人之順應天時。必先自解。而後能體承天道。以達于生成化育之功也。
解卦象辭。稱雷雨作解。而不稱雷水。以坎水之用。重在上蒸為雲 雨也。同一卦也。在屯則稱雲雷。在解則稱雷雨。即可見卦以象物。 因時地而異其類。由動靜而異其名。同一坎也。或日雨。或曰水。或曰雲。同一離也。或曰火。或曰日。或曰明。或曰電。皆由其時地。辨其 功用。而定其名。故在噬嗑曰火雷。在明夷曰明地。各不同稱。屯象 曰雲雷屯。君子以經綸。解象曰。雷雨作解。君子以赦過宥罪。由此 可見時地功用之所繫焉。屯以坎在震上。故為雲雷。以雲之升于 空。猶未成雨。且或為雨。或為雪雹。或竟不雨而為陰霾。或轉為風所揚而散。或留為日所映而成霞。皆此雲也。其變化未明。功用未 定。君子象之。乃重夫經綸。經綸者。謀猷之時。計畫之際。將動而猶 此。有用而未舒。正如雲在天。為雨為霞。將聚將散。待天之命。因時 制宜之象。而屯卦之所用也。解則坎在震下。雷已鳴矣。雲已降為雨矣。水性流下不可復留于空矣。雷聲既散。電光一瞥。陽德既舒。 雨澤乃沛。此天命已下。功用已明。時勢已昭。恩澤已著之象。則君 子因之。當廣好生之德。順承化育之機。發揚仁慈之心。成全生化 之用。此以赦過宥罪為尚。而圖達乾大生之功。本震振動之義。明 坎涵潤之行。正如農夫乘時雨之降。勤稼穡之功。依發生之機為耘植之備。生而勿殺。予而必奪。合乎太和。保其生息之意。故有過 者赦。有罪者宥。不復用刑。不加誅戮。以遂天地生機。而宏人道本 旨。此解與屯。為始終之事。初成之行。屯主其始。故難。解主其終。故 緩。屯丁其初。故重經綸。解丁其成。故重赦宥。而卦則易其上下。殊其升降。莫不繫于坎。坎水升則為雲。降則為雨。上則蒸為氣。下則 復為水。此屯解異用。即以坎之易位為辨。震則未嘗異也。然震雷 也。含而未發。則在雲氣之中。動而宣揚。則促雨澤之沛。是亦有動 靜之別。行藏之分。在屯則靜而藏。在解則動而行。一上一下。亦自 不同。故屯為難進。以其猶未至動作之時。而解為緩和。則已至升騰之際。解之為解。正以震為主用。震因自坤出。五行為木。而必得 水以溉之。方暢其生。水在木下。則得其濡潤之力。其發育速。故解 不似屯之難生也。解之時用。以和為貴。和而後生成之功見。化育 之德明。此天道也。人亦當則之。故由小言。則赦宥之事。由大言。則和平之圖。在內則泯爭訟之端。在外則消刀兵之劫。刑者秋令。兵 事亦然。解則春令也。此生殺之所異。爭訟與和睦之所分。赦宥者 亦猶無敢折獄之意。皆與天水訟相反。讀者當細玩味之。
解之六爻。以震在坎上。陽自陰出為解。即因坎中一陽。被陷正兩 陰之內。因得震之力。由九二出而與九四相協。即被陷者得超脫之象。且以九四一陽。得時升騰直上。兩陰不能阻之。假震動之力。 成解脫之功。然震本以一陽在下。志雖堅。心甚苦。乘時得位。以臨 兩陰。並非輕易得出。必經與六五上六之爭戰。方能矗立上行。六 于上六。坤之本爻。九四乾之本爻。坤上六龍戰于野。乾九四或躍在淵。合而為震動之用。即淵野起伏之戰。為陽陰爭競之時。兩陰 欲抑一陽。而陽不甘。一陽欲扶兩陰。兩陰難屈。故相持既久。奮起 而爭。爭而後脫陰之羈絆。此解之所由稱也。在九二之時。陽方被 困。得九四之應。陽始昂頭。以其由內出外也。且因兩陽之協。變坎 為離。以成光明之象。此解卦大用。實由九四致之。九四既握其要。六五上六無力阻之。故解之道。以陽得脫于陰為本。而九四獨力 未必遽及此。仍有賴九二在內之陽。得正位。含潛德。成坤安貞之 吉。有順承乾之心。以後天坎代坤也。震又以坤之初合乾者。坤主 其內。乾主其外。外內協和。蹇難自解。故六五爻曰。君子維有解吉。指君子之能協和也。先維後解。維而解者君子。孚而退者小人。小 人指陰爻。明六五之陰。因九四九二之協。而不得不退讓也。故震 以一陽而長三男。為兩陰皆退讓。不與較也。至上六極地必變。不 較者志也。相爭者勢也。故雖不敵九四一陽。而仍有悖于解之道。 乃成高墉射隼之象。言非其所居。為眾所惡。乃召公之射。公者爵名。亦為大眾所尊者。凡不屬私者曰公。公猶一國之主。大眾之雄。 其行光明。其號正大。故稱公焉。公之射。猶眾之射。公能代率群眾 也。隼雖鷙鳥。而為義眾所惡。墉雖崇高。而非隼巢之宜。此射而獲 之。無不利也。釋文更申之以解悖。為隼有悖于解。天道欲成解之功。必去其悖解之物。故射獲而利及于解。隼失其地。而貪于高墉。 是自召其禍。與負乘致寇正相應。皆情欲為之害也。坎以險地。而 六三行險僥倖。震之升陽。而上六非位失時。主賓不同。其召禍者 無異。此爻辭明示物欲之悖道。其終不免于咎悔也。
全卦各爻惟外三爻明揭解字。如九四解而拇。六五維有解。上六解悖。皆關于解之大用。下三爻則無之。可見解之為解。全繫于震。 震以解坎。乃謂之解。若蹇卦坎在外。艮在內。內止而外險。宜其不 能解于難。至解則以震易艮。而移坎于下。內雖險而外善動。動則 免于險。此解之六爻。全依震動而著其功。明此則明解之義。及易之旨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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