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
此申釋爻辭之義也。六三六四。皆屬中爻。介于上下之際。明于順動 之機。而以上近九五。下接六二。兩爻正位。孚于中正之義。三四在中。孚于中和之行。故二爻皆曰中行。而告公則以非正位。必有所承。上 承九五。則順其自損之志。下接六二。則達其受益之功。此六三六四。 皆以告公稱。明兩爻不得自專。而所行必因公事。有功得賞。有德得 民。皆益也。六四以巽順之志。尤為上所重。故告而皆從。從猶順也。順 人者。人亦順之。譬諸敬人者人敬之。利人者人利之。此益也。言無不益也。益以益下為志。而所損。即在四爻。自損以益人。猶自卑以尊人。 德既孚。而用不匱。行既協。而情不離。此六四之志。即益之志。為六四 欲以一己成全卦之用。而自損以益其初。初與四對。猶朋友夫妻之 屬。情既自諧。誼亦至厚。利人者。人亦利之。益人者。人亦益之。故六四告公而從。乃益之志。亦其所志。所志雖損己以益人。而其成。反因以 成己之益。是以不言損。但言益。即益志之謂也。上下皆從。巨細同順。 則無往不利。即無往非益。益固在下。而行成于己。利固在民。而德昭 于上。此聖王治民之道。不外順從民眾所欲。而務興其利。推擴人情 所思。而胥著其功。此所謂益志在能大公無私。執禮不失耳。故告公而從禮也。亦公也。所謂德之普及者。皆稱其惠。利之實收者。皆有其 功。則內外均一。上下諧和。而皆本六四自損之用致之。故六四一爻。 全卦之所仰。所謂利以和義者也。惟無不利。故謂之利。利之所在。則 雖遷國。亦可依也。因民之利而利之。則雖自損。猶益之也。讀者宜就損益兩卦合參之。損以益上。是私也。損以益下。則為公。私則非利。公 則為益。而莫不本于禮焉。禮以約情。則利孚于道。行以率禮。則志遵 乎義。爻辭雖略。為旨甚精。

宗主附注

益卦爻辭中行之義。在泰卦九二爻亦有之。泰九二爻。包荒用憑河。得尚于中行。亦以下二爻與上五爻相匹。而互失其正。則二為 陽。五為陰。故爻辭以得尚二字。明其志在中行也。然泰卦九三六 四。恰孚既濟。上下相協。剛柔相調。以成均平之用。益則六三六四。 中爻皆陰。而與中孚相似。中孚上巽下兌。兩陰在四陽之中。故其相得為和。相濟為正。非如既濟與泰之平均匹配也。陽在外者以 行為宜。中孚四陽居表。內涵兩陰。陰以少為貴。故曰中孚。言其中 爻克與外孚也。惟能與外孚。則能守其中道。此中行之所仿也。中 行之義見于孟子。孔子不得中行而與之。乃退而取狂狷之士。然 在他章。則中行易為中道。是中行即中道。道猶行也。中道之義則見中庸。所謂從容中道是也。中道即不偏不過之道。亦與易中孚 之旨合。中孚之反即大過。故不過為中孚。過與不及皆乖中孚。即 非中道。泰之尚中行。已志在中道。為其不偏不頗。至均至平。所謂 太平者也。太平必由中行來。益之中行。亦同于泰。以損益之前身。原泰否也。由否變益。正係反于泰之志。亦即以不中求中。乘于中 道者。求復于中道耳。故三四爻辭。皆揭中行為用。明示益之志在 中行。而即求合于中孚。以免其大過之意。故以巽為主。巽順于正。 則無行不中。陽和于陰。則無用非道。此六三六四中行之義。實興 泰九二相應。後人多未能溯其所出。隨文敷義。實未盡聖人立辭之旨也。

宗主疏述

益三四爻。均有中行告公之語。此以兩爻均屬中爻。而為上下卦 之中間。由上則對五爻為尊。由下則對二爻為重。三四爻。不得自專。而以中行為本。告公以為秉承。盡禮致敬。以孚于損上益下之 道。因損上益下。乃聖明君主之政。非自私自肥者也。若其臣民。不 體其上之意。而妄其敬禮。不守其本身之分。而失其忠誠。是上道 而下悖。主仁而民貪也。將何以成益之用。孚興利之行哉。故三四 兩爻。必以中行為重。告公為先。而著其忠誠。致其敬禮。以孚受益之義。而成有利之圖。然三爻在下。本受益之地。則告公之禮。惟用 圭以明其分。孔子執圭。鞠躬如也。如不容。可見用圭之時。儀節鄭 重。非平時會同之禮也。而六四。則以其上。主自損之地。宜謙抑之 時。既本中行。以盡其職。復以告公。有進于君。是告公而從。利用為依。而至遷國。乃本其忠義之志。抒其謀猷之良。以利及于國家。而 功見于上下。此六四之用。以在下而能益其君。對下而能益其民。 己則盡禮以持其身。主則得輔以利其國。利用依于遷國。乃所益 之至大者也。非僅一恩一惠之所為。小忠小信之所得。故遷國不 必限于何時。惟以安邦為主旨。從依不必限于何事。惟以益眾為要圖。此六四之行。必本戒慎之思。周詳之策。而後達其功利。成其 志詣。故釋文曰。以益志也。言成益卦之志。而自益其所志耳。

益卦九五。乾之主位。下與六二應。內外孚于中正。此全卦之用。有 非損卦所及。損則互失其位。而剛柔相錯。惟中互。損為復。益為剝。此益不及損。復與剝。一為陽息。一為陽消。復為十一月。剝為九月。 皆由坤出入。損益中包坤。故互復與剝。坤在中。為安貞有守之象。 乾在外。則剛健求進之象。故損益皆利有攸往。而損之利有限。益 則無量。損之利乃遠害。益之利則興利。傳已明辨之矣。損上益下 者。利自下始。故初占之吉。而九五亦應之。陽自下升故也。損則利歸于上。故惟六五占元吉。而釋文且曰自上祐也。為陽欲進。而位 已極。故其利有限。益則以初九一陽。起于地下。行于坤中。而上與 五上合。其道既遠。其利亦大。所謂利者。生成之功。坤之厚載。承乾 之高明。天地交和。剛柔協從。此益之大用。以巽在上。有如中孚。巽與兌合為中孚。為陽外陰中。與大過易其上下。大過為過。中孚得 中。既由陽之得勢與否為判。損益皆陽外陰內。而損以下卦多陽。 其進也驟。其行也近。故不如益。益之六三。為兌位。而孚于未濟。故 有凶。至六四為巽位。而孚于既濟。故有利。中爻三四。總依此為辨。 凡九三六四皆孚既濟。六三九四則未濟也。如二五之分離坎然。六二六五皆離。九二九五皆坎。此乃卦之分位。兼重卦言。且凡六 十四卦主位言也。六十四卦。各有主爻。視其陰陽。辨其上下。不必 及全卦也。但觀其爻。即知所屬之卦。而必有所關聯。如益之六三。 則關乎兌。與損正同。而損之六五。則關乎離。此但就一爻論也。尚有合前後爻以為定者。如震之初九。乾也。而六二則坤與離位。六 三則兌與未濟。是一卦可通數卦。而有其用也。凡卦爻辭。含某卦 名者。必關聯某卦之用。為某爻位。或中互。或變易。有其爻象也。此 讀者必自象推之。象因于卦。辭因于象。知其象。自明其辭。是易經 有異于他書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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