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此申釋爻辭之義也。言上六為終。而不可長久。則柔道無權。彖所謂剛長乃終。與終不可長。正相應。以五陽之長。則陰終。而陰之終。不復 長久。陰將變陽。柔將變剛之象。故在時令。夬之後為乾。五陽長而為 六陽。一陰消而至于無。此兌之用失。而為無號。柔之不久。而有凶也。 長字指陰言。與彖辭指剛者別。剛長則陰不可長。一也。卦用至終。皆不能長。如豫之何可長也。亦因上六之窮。二也。卦用之終。為爻之盡。 陰爻之終。為時之非。時位相應。故上六有凶。夬原相決。上六正在決 絕之位。陰陽交爭。剛柔莫協。所以有凶。兌因窮而自塞。故有口而不 可號。夬因窮而自終。故有柔而不可長。此釋文之旨。後人釋此多不 當。特為正之。夬之終為乾。此時令也。夬之繼為姤。此易教也。其數略殊。則陰陽消長之有別。與人天代謝之不同耳。乾受夬而出之姤。如 坤受剝而育為復。其道同也。陽與陰互為胚胎。乃道之根本。而見于 外者。則事物之生成代謝。如春夏秋冬。時也。而生長收藏。則德也。夬 為三月。而姤為五月。中夾乾為四月。此時令有始終也。春去夏來。物生自長。則天地之德。化于天道。人但見其榮繁而已。故夬之有凶。非 關全卦。僅上六因終而不可長。乃占之。果知其窮而善遇之。則夬又 成姤。姤遇也。易決為遇。則不合者合。是天地之道。永無終窮。尚何無 號之凶哉。此概理數而言。是在占者知其盈虛消息。而善趨吉避凶。 則上六之凶。仍不為害。故夬字有似央。央者中也。半也。不過則合于中和。適中則免于夬缺。殃快皆從夬。皆失中和之德。故夬夬猶怏怏。 中則為快。偏則為怏。情之所為。亦行之所繫。柔能節剛。天道剛中。而 柔其外。此聖人明易之微旨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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