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
此申釋爻辭之義也。咸為感。所感有利有害。即俗所謂善感惡感之 意。九四所感已及一身之主。心之所思。情隨之動。兩情相協。心為之 同。所謂兩人同心。其利斷金。心同情達。自無所害。而能與下六二相 應。陰以交孚于陽。下以申致乎上。故有貞吉悔亡之占。貞指六二得 守。悔指九四。有九五之下眷。而能慎思篤行。乘剛不伐。居上不驕。自免于悔。故以九四主全卦。非如既濟之六四。而孚泰之既平。以達乾 之乾惕無咎也。然九四感固利矣。尚非正大之行。以其徒存諸心。未 見于事。雖情殷意摯。而不能竟致于外。雖懷一抱誠。而未得先通其 人。故徒憧憧往來。心之所思。展轉反側而已。釋文稱為未光大。即指九四雖紛紜其念。而不克光明正大。施之行事是感之已至。而未即 通。交之將達。而未即孚。如男女悅慕。心已相印。而禮未備。情已相協。 而跡猶疏。慎以處之。不敢有淫亂之嫌。禮以持之。不欲成私奔之害。 故心思雖憧憧。不能自已。而行止則未見光大焉。夫咸主用在感不 在交。在相慕不在匹偶。因感而後交。因相慕而成匹偶。是咸以後事。非咸所專指也。故九四為全卦之中。不過憧憧往來。朋從爾思。以見 其感之極。而情之至而已。矧由辭言貞吉悔亡。尤不得不守貞持禮。 以免于悔。此聖人易教之微旨。若彼邪淫士女。則將失貞遺悔。以至 于自害害人。咸九四之未感害。正由其行未光大。雖思而無邪。不違于詩三百之訓。故釋文未光大一語。乃贊九四能達咸之用。非惜之 也。讀者勿以九四中爻。不見光大之行。謂為易辭之貶。方不失聖人 之原意。因九四雖人爻。而非正位。古者男女婚嫁。必依父母之命。媒 妁之言。九四無之。宜其徒有思念。而不見其光大之行動也。

宗主附注

序卦以咸主夫婦之道。而咸卦爻辭僅及所感。未言成偶。九四釋 文。且有未光大語。是咸雖發男女相慕之情。卻未備夫婦成匹之 禮。故九四感至于心已為極中之地。九五上六。又由中而外。在卦 爻不過述感情之動。而推其用。則已兼及交往之行。婚配之志。蓋男女不可苟合。情欲不可越禮。因情動而制之以道。心愛而準之 以德。則既有悅慕于前。自必成匹配于後。夫婦原以義合。情而得 中謂之義。性而得和謂之仁。仁義者。人道大本。故情發而適中。行 見而孚禮。方為咸之正用。此咸因男女相感。而率為夫婦之道所 本。有其內。必形于外。存諸心。必見于行。九四憧憧之思。朋從之志。皆情之所發。心之所存。雖初未即于光大之行。而終必有顯明之 事。蓋所待者父母之命。媒妁之言。與夫六禮之周。眾品之備。是則 咸九四以後之事。亦即禮所傳婚嫁之儀節。而皆將一一見諸光 明正大之行者也。故 夫子講至此曰夫婦為咸九四以後事。非九四即有夫婦之名。此未光大句所由來也。仁至義盡。人道始全。 徒有感情。尚違于仁義之行。故九四雖已感通于心。仍不過憧憧 爾思而已。讀者勿以序傳而有疑于 夫子之言可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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