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
伏羲作卦。以象天地萬物。自無之有。自始至終。無不包舉。所制卦 象。初不必皆有其物也。而物之生成者自合焉。初不皆有其事也。而 事之遷變者自孚焉。蓋本于氣化。而推之也。合而言之。則卦有物。分 而言之。物自物。卦自卦。且卦簡而物事繁。一卦不止一物一事也。故言物以象卦。言事以名卦。為自末達本。不可盡也。必由卦以象物以 名事。而後推之無盡。所謂由本以及末也。伏羲首制八卦。以象天地 水火風雷山澤。而天下之物與事未可盡也。乃重之以極其變。變之 以通其化。變化既生。其用乃宏。而八者。重之為六十四。六者。重之為三百八十四。此皆本于八卦之變。三爻之化而成者也。卦雖盡于六 十四。而卦之用未盡。爻雖盡于三百八十四。而爻之用無窮。以其變 化之率言之。則適止于六十四卦。三百八十四爻也。蓋卦之為象三。 以象天地人。各有陰陽。乃重之為六爻。六爻者體用俱備。陰陽咸具 之卦也。故卦成于六爻。天地人也。八卦之爻皆六。分陰分陽。而天地之氣以見。由六爻之變。而八卦成六十四卦。四十八爻。成三百八十 四爻。此皆自本推之末也。天地生成。自少而眾。人物生化。自簡而繁。 雖有終始之殊。究無氣數之異。故八者。變為六十四。四十八者。變為 三百八十四。皆自氣數之分合者也。氣數分合。有綱有紀。有起有止。卦之與爻。有統有屬。有錯有綜。以象之也。

八卦之分變而成六十四。由其卦象之推移可見者也。一卦所變為 八。八八為六十四。故八卦為綱也。四十八爻之變為三百八十四爻。 其象亦同。由卦之象見之也。蓋爻者卦之支體。卦變則爻隨之。爻始 于[陽爻圖][陰爻圖]。即兩儀也。積爻為卦。不離兩儀。故爻之變。不出于[陽爻圖][陰爻圖]之推移往復。卦以爻成。故爻變而卦亦隨之。以卦言。則爻隨卦變。以爻言。 則卦以爻變。實則皆氣數之變也。如八卦自[乾三爻圖][坤三爻圖]變。而[乾三爻圖][坤三爻圖]自[陽爻圖][陰爻圖] 成。則由[乾三爻圖][坤三爻圖]變者。莫不由[陽爻圖][陰爻圖]變也。六爻成卦。六位成章。故卦有六 變。[乾三爻圖][坤三爻圖]六變。而成八卦。即[陽爻圖][陰爻圖]六八之數。合之為四十八爻。因其六位之易。而自有[乾三爻圖][坤三爻圖]之體。故以八變。八者後天之木數。物之初生也。 以象生化之序。故八卦之變亦盡于八。以其變化之序言之。則凡[陽爻圖] 者必變為[陰爻圖]。[陰爻圖]者必變為[陽爻圖]。自其三位之爻言之。則其變者自下之 爻始。六位之爻亦然。故初變自下之爻。由下遞上。六變而至上位。與 其對位本位二者合之。則八變也。故有一宮八卦之變象焉。其對位者。如天與地。水與火。雷與風。山與澤。皆正對也。亦陰與陽也。本位者。 言返其本主也。如天之歸天。地之歸地。各復其本原。猶陰還陰。陽還 陽也。故名對位曰游魂。反位曰歸魂。往者必復。終者仍始之道也。亦 由氣至而自致也。故變終于不變。此變之常度也。八卦之變以此而極于八。八八六十四卦。而其變已盡。其氣已極。盡則反始。極則復生。 雖有變者。仍還于初。不必更推之也。故卦終于八八。而全易之卦已 成矣。爻隨卦動。卦以爻成。卦盡則爻亦盡。卦終則爻亦終。此爻亦盡 于八之四十八。而止于三百八十四爻。雖有變者。不更推之矣。夫數 本于氣。循環無端。寧有終極。而曰盡者。言其一段也。如以三百六十五日紀一歲也。天地之數。皆至是而更轉也。故卦爻盡焉。盡而未嘗 盡也。

八卦自乾坤而成。六十四卦。自八卦而變。其義人盡知之。而其所以 成所以變者。人或未之知也。本來天下之物物事事。莫外二氣之推盪所成所變。二氣之推盪。自在流行。自然生化。與天地間一切物事。 自相分合。實氣之自至。非有為主宰之。驅策之也。其氣自太極。而兩 儀。而四象。而八卦。自生自成。莫之為而為。莫之致而至者也。而有其 序焉。有其位焉。有其時焉。有其類焉。非漫然無章。雜然並陳者。故其 生成變化不相害。推移往復不相亂。是則謂之道。道猶路也。路有自至。有近有遠。有水陸舟車之宜。有關山驛旅之便。各不亂也。故行者 利之。居者安之。天地之生化亦如是也。有其跡之可驗也。有其名之 可紀也。有其外之可度。內之可測。大之可計。小之可數。雖繁而不雜。 多而不亂者。有一定不易之統緒也。雖大而無外。細而無內。莫不可擬以象。可繫以辭者。以其永久不息。終古如一也。故得其本。知其末。 明其往。知其來。推其初。知其終。質其顯。知其隱。如合符契也。彼八卦 固自乾坤出。而六十四卦。則自八卦生。其序至明。其位至清。其推移 變化。至一不二。故觀一足以知十。察此足以見彼。祇在就其象而核 之耳。如乾坤之變。而離坎六卦成。祇由其卦象。索其為乾為坤者幾何。則知其出自乾抑坤。或乾坤之和。或乾之幾。而坤之幾。皆能了然 矣。六十四卦之成于八卦也。亦然。除八卦外。為五十六卦。屬于乾者 幾。坤者幾。其他者幾。或由乾之消。坤之息。或由坤之進。乾之退。或其 他之消息進退。皆可于卦象中見之。故卦之變成于八卦。始出于兩儀。有一定之序者也。而合于一太極焉。卦雖有八。有六十四。爻雖有 六。有四十八。有三百八十四。合之亦一太極耳。以太極銜兩儀而行。 卦爻隨二氣以變。初無他物也。雖卦有象。爻有名。或所象所名無盡。 總不外二氣之消長生化耳。故物物事事雖不可窮。卦爻有可盡者 也。明乎此義。則知卦爻之所自成也。

伏羲之卦象。為象氣之初行。道之始用。天地既奠。人物以生。其數初 見。其象漸成。其卦之序。有異于文王之易。故名之為先天卦象。然既 有象。是已有生成可言。既有物。是已有名類可辨。非如太極之先天。 尚無所有者。不過伏羲之創作時。為物也簡。為名也寡。所象者氣之所至。非有是物。而後象以卦。乃有是氣。而後象之。其後因其象。而得 其物。物乃備。是伏羲之卦在物先也。非先天。乃先物。以物言之為先 天耳。至其制卦。純本于氣。而其所重。純在于象。初未致其用以極其 變也。六十四卦。三百八十四爻。雖隨時皆成。亦就其本體變化象之。 未及其變體之用。蓋將以示天地之生成。人物之生化。而模其形。指其途。以教于眾。使知天之為天。地之為地。人物之為人物而已。初未 演其用也。故其卦象。猶懸則以示民。如天之文。地之理。其象顯而變 化有度。其義明而往來有紀。乃發天道之端。而立人道之極。故為易 之始基。而後世諸易之所本也。此卦象之名先天。與文王之名後天者。一屬體。一屬用。一屬成則。一屬變例。其同異自其序可見者也。夫 伏羲既立卦矣。寧不盡推其變而極其用哉。則由為時太古。文字未 傳。初無遺者。後之可考者。有連山歸藏之易。即文王所資以作後天 卦序者也。卦本無異。以序而異。伏羲之卦。留其本則。而文王之卦。通 其變例。其用不同耳。然卦始自伏羲。則習易必先成則。以探其本。本達而後可言用也。故卦之用。必從文王。而卦之習。必溯伏羲。伏羲之 卦為後聖所採。以製作文物者多矣。其氣所象不易故也。物有生化。 氣永存也。物有成壞。氣常在也。故言物不可盡。言氣則有度有紀。伏 羲之卦名先天者。以依于氣而先于物也。非太極之先天也。

伏羲之卦。既屬先天之象。則其卦所象。為氣而非物。其繫物名者。多 後人為之辭也。且卦少物眾。不可以物象者。則別名之。要皆非伏羲 所名也。不獨六十四卦如是。八卦亦如是。故[乾三爻圖]為天而名乾。[坤三爻圖]為地 而名坤。[乾三爻圖][坤三爻圖]者。卦象氣者也。天地者。象物者也。乾坤者。別名者也。別 名亦有其義。為指事或會意。物名則象物者也。如巽之為風。又象木。離之為火。又象日。皆一物不可盡其象。而後名之以巽以離。然巽與 離之義。不訓為風木及火日也。是則別名非象物者也。且古人尚有 他名者。至文王始釐定今名。以其知者眾。而含義廣也。故習易時先 知其名。與卦有同異。不可執名以求之也。欲卦之象。必求象之變化在爻位也。或陰或陽。必自其卦爻求之。始得伏羲之卦義也。伏羲 之時。初無文字。所具者卦爻之畫而已。以畫之進退升降。知氣之消 長往復。以畫之變化遷移。知氣之生成同異。故習之者。必列其卦爻 以按之也。伏羲卦序以八卦為綱。每卦屬者共八。明自其本卦所生 化也。然每卦之間。有連貫之氣。非截然獨立者也。如乾坤之卦。固相連而成變化者。非祇在本卦綱下也。其他亦然。故必會通而求。則其 序可見。此八宮之外。有圓圖方圖二者。以其連貫生化自成方圓。象 天地之氣自相統屬也。圓者象天。方者象地。方在圓中。象天之包地。 其卦則象天上地下之物。及天地間之物也。象其氣之周流終始。非限于何物也。故觀伏羲之卦。先八卦之變化。次六十四卦之推移。次 六十四卦本宮之序次。及方圓各圖。以求其所以生化之跡。以驗其 所由周行之氣。因以見天地生成之序。人物生化之次。皆可明瞭。則 于伏羲作卦之意已知。而全易卦象之義可得。既得其本。再求其用。 既得其則。再極其變。而後及于文王之卦。其終始可一覽而盡矣。是則習易者所當知也。

卦之變化。自其本宮所生者。則其本氣之變也。自他宮生者。則間他 氣所變也。如乾宮卦。自乾所變。若坤宮有乾卦所生者。則二宮之氣 共化也。八宮皆相通。唯乾與坤。離與坎。震與巽。艮與兌。皆相對。半屬本宮。半屬對宮。以氣之相當。而變之必至也。如乾三變則受坤氣。四 變以下。皆坤卦之來化。此定例也。唯最末仍返本宮。以歸于本原。明 氣化之終歸始也。此本宮變化之序也。方圓各圖。則以卦為主。凡其 卦之氣屬某者。不問其宮。與各卦同序。如乾卦凡屬乾者。不問在乾 宮與別宮。皆列于一序。交錯各宮以成卦序。因天地之氣。流行八方。本無界限。氣之所至。則卦象見焉。以此可知氣之周流。不限本宮。而 天地間之物。不出兩氣之生化分合也。故豎之則成行。橫之則成列。 圓之則成環。方之則成塊。氣之所至則成形。象之所見則成物。初無 可氾也。不過行有度。至有紀。不相亂耳。故卦象錯綜。氣數往來。天地之大。萬物之眾。無一非所生化者。則無在不有其氣也。觀乎伏羲卦 象。知氣之所化。而萬物生成。知氣之所行。而萬物消長。氣至有象。氣 行有序。象徵其物。序徵其數。高下大小。遠近來去。莫不可徵。則天地 人物。生化變易。莫不可知者矣。故曰卦象。言卦以象之也。天地尚在 象內。況其下者乎。故物物事事。有名無名。總在卦中。就象驗之。無遁情矣。故易者。通天地之造化。明天下之亹亹者也。

宗主附注

此文講伏羲各卦大義。其重要專在卦爻之變化。與卦序之先後。 蓋卦以畫示氣。以序示變。不求其象。則不知氣至。不求其序。則不明氣行。凡屬[陽爻圖]皆乾。[陰爻圖]皆坤。而各卦中有[陽爻圖][陰爻圖]者。知乾坤之氣所 至。各卦上下左右之有[陽爻圖][陰爻圖]者。則知乾坤之氣所行。其他亦然。六 十四卦皆八卦所變。即八卦之氣。往復升降所行所至也。所最宜 注意者。以此與文王卦象比。而得其同異。卦固同也。唯序不同。不 同則變。此體用之殊。常變之異。唯在其方位次序求之耳。

宏教附注

易道通天人。數包神鬼。能精研通徹者。未來事皆可見。伏羲作卦。 諸物尚未有知者。而伏羲知其必有是物。遂以卦象之。後人由此 制作文物甚多。實以伏羲聖智能知未來也。易之次序。有狀天下者。有象世間者。有比人物者。有例鬼神者。祇在次序上求之。凡物 皆在二氣中生化。故以二氣交互。可象至無盡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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