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
此申明噬嗑卦象。關乎人事之用也。噬嗑為雷電之合。已見前講。雷 鳴而發光為電。是水火同濟之象。電為光明。雷為威嚴。光明則照物。 威嚴則鎮物。萬物因得雷電之施。而有生成之用。以雷電之後有雨澤也。則雷電為成雨澤之用。即威光為成恩澤之施。恩由威行。是以 先王明罰勑法。將以成其德治也。法者補德之不備。罰者申教之未 徧。教行則無待于罰。德成則無庸于法。而先王猶用之者。非教之不 立。德之不章。實以教之難周。而民性之不齊也。德之難化。而民情之 易惡也。故鑒于天之雷電并至。為雨澤之先聲。乃明罰以昭其教。勑法以明其德。罰不必用。而不可不明。法不必張。而不可不勑。誠以噬 嗑之象。陽以範陰。剛以翕柔。二氣得其正道。上下獲由于軌物之中 也。更就事言。食者人情。而有道以取之予之。合者人義。而有德以別 之同之。不合于道。則食為非禮。不據于德。則合為作姦。為嚴其界而立法。正其義而有罰。此刑律之備。正以適夫情。止夫禮。使得中道。而 歸大同也。故聖人制為定教。布之天下。貴賤不可移。智愚不可犯。上 孚天道。下劑物欲。中依人事。以法于雷電噬嗑之象。俾後世皆知法 律之由起。刑罰之所重也。然易辭簡意略。或未盡明其故。因頤中有 物。而知人之需食。食之啟爭。因雷電之合。而知事以群建。道以正立。則為成其大用。必有取于罰與法者。實聖人鑒天以知人。因人以明 天。天人之間。其道一致。讀者推原其始。而後知易教之深遠也。

宗主附注

噬嗑以離震二卦合成。有光明震動之義。而訓為食與合。以有食始能動。能合必光明。由己言。則在得食以盡其力。由人言。則在光 明以合于眾。簡言之。即忠信二字。盡己為忠。孚眾為信。忠信為處 世接物要道。論語曰主忠信。能忠信。則蠻貊之邦可行。不忠信。則 至親不達。卦辭稱為亨。言其德能通行天下。正以能忠信也。忠信 之至。內外同達。此所以無不亨也。細繹辭義。當知易教之所在矣。

又曰。噬嗑二字。前已講釋。尚有餘義。茲補述之。噬從筮有卜筮之 義。古人決疑所用筮法。明人生于天。則凡行動云為。無不決之于 天。噬以食為訓。飲食為養生之要事。其利害涉乎身命與嗣續。則 其取捨必慎。有如他事之待決卜筮。以期毋背于生。毋逆乎天。故字從筮。嗑者合也。而有吸呷之義。俗或作喝。即以口飲湯水也。人 之飲食。二者缺一不可。噬為食。嗑為飲。換言之。即飲食二字。飲食 皆養身之事。而其要在適乎天性。孚于生生之德。故以合為訓也。 以象言之。噬為張齒齧物。嗑為翕唇呷物。即開合之謂。一開一合。 為乾坤之道。而陰陽由茲出焉。生化由茲成焉。故噬嗑之義。取象天地之生化萬物。人類之生成一切。其道極廣。不徒止于飲食已 也。

宏教附注

夫子所講。注重在法律發生之源。近人祗言法律。而不知法律生于何處。由食而後用獄。一語揭示刑法所自出。即法律必與經濟 相成。且法律實為經濟之助。人之生養在食。法律正所以使之得 食。食有不均則爭。法律正所以使之無爭。此法律為民生立也。人 民無生。奚有法律之可言。不揣其本。而齊其末。足見其不濟也。大 學云。德者本也。財者末也。此當云。食者本也。法者末也。本末不定。奚以言治。此 夫子再三言之也。

Last update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