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此申釋彖辭之義。明訟之所由成也。以剛而行險。是以出于訟。非民情之醇。民德之厚也。健者。由己言。則成不忍。由人言。則為很戾。蓋以 我所不欲。加之人。人亦不甘受。是一以險來。一以剛往。雖健而不能 和。故至于訟也。為其剛則不讓。險則多詐。詐以陷人。剛以反惡。此鬥 很之勢也。如非剛。則遇險必避。而不與抗。如非險。則遇剛能承。而不與爭。則不至于訟。唯以剛而待險。又其同類。情既相忌。力又相衡。事 勢逼人。和讓不克。此所以必出于訟也。以訟有孚而窒。則曲直之情 可見。隱伏之禍可推。惕中吉者。剛來而得中道。以道能自警。故吉。謂 中者。兩端之中。不偏也。不過也。不偏則能恕。不過則能中。雖剛猶可 和也。自處之得道。故能忍而讓。經人之解譬。故能和而安。此中吉。不為剛折。亦卦象也。卦內外之交。尚相應也。至其後也。剛已觸險。險已 交剛。事勢既成。和讓不得。訟乃日急。其終以凶。則理之所當。數之所 至也。人之不諒。我又不容。唯狠心以攻訐之。惡聲以報復之。爭執無 休。灾害乃大。此終凶之兆。明訟之不可成也。亦卦象合上下之數也。其氣已極。其道以窮。兩不相投。遂成兩敗。勝亦為負。得不償失。此終 凶之所由來也。故君子示戒焉。明訟之不可成。而必求其初之無訟。 繼之不訟。終之解訟也。蓋退而自懺。則情易平。忍而恕人。則恨立解。 祇在充其孚惕而已。孚則反仇為友。惕則轉禍為福。因逆而成順。由 變而復常。在人事也。利見大人。以訟必于官。必訴于法。必求于公正之士師。明達之裁斷。故利見大人。言尚乎中正也。大人者。無不中正。 中則不私。正則不邪。私邪既杜。冤屈乃申。此訟之所求也。而訟者之 所以得平。亦必待中正而後止。中正之大人又能以中正示民。使皆 無訟。訟而速解。以遠于凶也。唯中則能和。正則能判。故訟之有無。當以聽訟者為準。聽訟而能使無訟。則至中至正者矣。道之見也。性之 至也。非盡于人情。順于物力者。不能也。非格物致知者。不能也。唯格 物。始明物力。唯致知。始盡人情。人物同明。性情兩盡。非中正之德而 何。大學之道。而歸于至善。中庸之德。而致于中和者。皆此中正之用 也。皆大人成德達道之效也。不利涉大川。以與需反。需之利。訟之不利。訟象下坎易陷。如涉大川。將墜于淵矣。蓋防害未然。避難事先。此 聖人立教本旨。傳曰。水儒民狎而玩之。故多死焉。以見臨深之心。必 時具也。唯乾惕足以免禍。唯反省足以無咎。此以涉川為喻。明訟之 禍如水。不可試也。不可狎也。訟者。意氣之爭。猶水之汎濫。川之深陷也。險莫逾于水。而人之險。莫甚于情欲。因情欲而至于訟。則以身歷 險矣。回頭是岸。速自惕焉。故不獨不利涉已也。訟之不可成。成則比 涉川尤不利矣。夫訟以不平而求平。又復試于凶險。是猶玩水以為 平耳。不知其深陷無底也。故君子戒之。而必先正其知。明其誤也。
Last update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