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
此訟彖辭也。以訟之象。與需相反。而又相成。故同為有孚。有所合也。 乾坎雖相違。而父子當有合。此由其本來言之也。乾者純陽。坎者生 陽。上下相孚。此氣之應也。天水違行。此德之背也。氣應故曰有孚。坎固乾所生也。以陰交陽。以坤交乾。而後成也。而陽卦陰德。陽體陰用。 內雖陰而外剛。剛與柔應。陽與陰應。上卦之陽。與下卦九二相應。雖 不親而有孚也。孚者。信也。氣應而不失常也。行雖違。其不失常。則與 需同。故皆曰有孚。以爭訟者。發于情。止乎理。則訟已成者。不失訟之正。訟不成者。不乖訟之道。訟固求其平也。故訟雖為過。而不失其孚 也。然訟者易趨于偏激。因求平而反失其平。因不直而反過其直。則 非訟之正。乃乖訟之道。曰有孚。言不過則孚。過則不孚。此人事之變 也。而視訟之所至。如訟而平而直。則孚。否則過矣。過猶不及。屈者辱 者不及也。今以訟而屈人辱人。是過矣。過則不孚。此中孚與大過為相反也。以其或過也。故曰有孚。明其非必孚也。人事之所為也。然有 孚者。信于外。達于物。明于情。通于道。此其德也。而訟以上下相違。內 外相妒。氣合而行反。體同而用乖。是雖有孚。不全其德。故曰窒。惕中 吉。終凶。以其不通達也。故曰窒。窒。塞也。阻也。不順也。不合也。剛險相交。外虞內滯。故為窒。窒則惕也。行之不可進也。居之不可安也。乘剛 而阻于險。妒物而迫于情。欲讓未能。欲抗未敢。不惕得乎。然事之害 者。恆以畏而得利。情之急者。恆以警而獲安。是人力之勝也。則因惕 而中吉者。亦理勢所至也。而惕之中吉。非可恃也。情因安而自怠。事 因利而自驕。則向之惕者。轉而自幸。向之有備者。轉而不憂。則事變之來。將與時易。過失之咎。將與數遷。則向之中吉者。遂轉為終凶矣。 此訟之常也。訟之初也。激于意氣。必因義憤。而出于愬。有其理以致 其辭。有其情以御其勢。此所以有孚。而志在進也。迨其未判。心念法 之難恃。情之難申。或官之不信。勢之不達。因憂以惕。因窒以思。則一念之微。足以悔禍。中人之勸。足以解仇。此中吉也。洎夫情移事遷。心 高志傲。或不卹于法。而弄智謀。或不畏于官。而假勢利。以圖直曲之 反。遂無善惡之分。失中而偏。不正而邪。則中孚之占。變大過之象。此 所以為終凶也。故訟之所至。恆為終凶。非必凶也。情之所役。志之所 縱。乃反吉為凶。故官力不可假也。機詐不可弄也。法律不可瀆也。情欲不可恣也。此訟之正道也。訟者求申于官。陳情于上。故利見大人。 而乾剛居上。大人之象也。訟者處險難安。臨深莫測。故不利涉大川。 而坎水在下。大川之象也。乾坎相背。天水相違。行而多險。居而多艱。 此人道之苦也。辭乃寓其義焉。夫訟出乎不已者也。若好為之。則逆行而倒施。不智之甚也。需者情之常。訟者情之變。需者德之正。訟者 德之違。故相反也。君子因之以自反。則逆為順。違為和。則訟而需。凶 而吉矣。訟占終凶者。明訟之不可久也。人民之安。必求其睦。訟則不 睦。何以求安。此聽訟者。以無訟為貴也。知之至者。訟亦無矣。故君子 先格物以致知也。

訟卦彖辭。係釋全卦之用。而為聖人立教之旨。使讀者由辭而知其 用也。夫訟以爭起。以不平而出于訟。以權利失當而至于訟。則其所 用。明為相仇。故有不親之義。夫不親者。非謂路人也。乃本來親近之 人。忽變不親也。若路人無利害之爭。無恩怨之緣。無嫉妒之念。無欺侮之行。自無訟之可言。則其不親。不過漠不相識。遠不相聞而已。無 得失也。無吉凶也。唯其親而不親。近而不近。本同生。而不同道。本共 處。而不和居。反恩為仇。變和為戾。則其得失已著。利害甚明。爭訟不 休。吉凶自判。故訟之所起。為失其親親之誼。而悖于和睦之俗。乖于 友助之情。逆于恭讓之德。此人道之變也。彊乃陵弱。智乃侮昏。唯利害之圖。勝負之辨。民德以薄。民風以澆。國俗以非。國本以動。在群而 不能合其群。居類而不能和其類。各有異志。而無同心。是離亂之因。 敗亡之兆也。故君子惡之。而立教以讓為本。以貪為戒。以忍為德。以 暴為非。以相愛為仁。以相爭為野。立人道而制禮節。警民失而定國法。訓之于始。罰之于終。導之于先。禁之于後。使彊暴有所畏。良善有 所保。仇怨不長。遠近如一。則爭者化為和睦。訟者易為退讓。民情以 平。國本以固。人生以定。物力以盈。此大同之治也。民不私其家。人不 私其身。財用唯公。力役唯勤。上下相親。恩怨皆平。此人情之至。而天 下皆得其平矣。故訟卦示其意焉。有利則害。有得則失。爭則有損。訟則終凶。此天道也。從之則吉。逆之則凶。凶者以反人情而背人道也。 人情以縱極而反。人道以失中而背。故情不可縱。而道不可違。物不 可窮。用不可極。力不可竭。智不可盡。爭不可久。訟不可成。此順天以 全生。即格物以致知之義也。故訟辭雖簡。含意則宏。文雖顯。寓理則微。道之所成。教之所立。人物生命。民治國政。胥基于此。而定于是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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