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
此訟初六爻辭也。訟之初六。以坎下爻。居卦之始。其位不大。其用不 昭。雖發乎訟。而未成也。雖啟乎爭。而可明也。此時之所為。勢之所使。 有易已之情。可辨之機也。爻辭之意。與需九二差近。則可見爭之未甚。訟之纔起。事非大。時非亟。故事不永。言猶小。不永則易解。小言則 易釋。既不至于久訟。則其終吉。亦如需九二之情。夫訟原終凶。而以 易解釋遂孚終吉。則可知聖人立教。以無訟為尚矣。訟全卦。皆爭訟 之象。而初六則可訟可已。故猶與需相似。蓋正反之間一間耳。知而 自反。即歸于正。此致知之功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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