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此訟九四爻辭也。九四居外卦之始。與九二相應。陽行陰位。柔承剛德。而以卦上下不同。內外異用。主賓各別。從逆異宜。故同而不同。似 而不似。此理勢然也。爻辭言雖訟而不克訟。與九二正同。但九四以 在上位而訟其下。則與九二異。其皆不克者。陽與陰。剛與柔。不親而 近。不交而悅。其怨易釋。其仇可解。故不克也。唯上之不克。則無後患。 非如九二下訟上而不克。其患至如掇也。上者勢之所集。雖不克。不足畏。故不似九二之必歸逋也。然不克者。必有所沮。必理之難直。言 之難信。而逼于公論。持于國法。其勢不用。其彊莫施。則當其不克訟 也。唯有自反而復。以聽于命。自順而守。以變其衷。渝者變也。變則安 矣。前以忿而訟。今以反而自責。前以爭而進。今以變而自守。則前之欲伸于人者。今且聽之于天。前之欲決于力者。今且安之于命。是與 未訟之時變矣。一變而安貞自處。數乃易。象乃更。則訟之凶者。亦變 而之吉。故曰安貞吉。夫安貞。未有不吉者也。而曰安貞吉者。以九四 初未能安貞耳。徒以訟之不克。反以聽命。渝其初衷。而長守安貞。是 以轉為吉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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