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
此申釋爻辭之義也。言處柔用柔。不為已甚。則易饒人。以寬加寬。不 事苛求。則易自解。其勢既順。其事猶和。不永訟者。不獨不欲也。亦不可也。不可者。言時之所為。位之所定。不得逆也。故不永訟者。自然之 勢。非故不訟也。逆之則凶。故以不永而終吉。順用時位者也。以易明 之言。易和之恨。則所得于時。所利于位者。有其天也。故小有言。不為 害。而易辯明其故。則猶些些誤會。不足以長爭久訟。一語得以解之。 一時得以止之。則雖訟于先。而和于後。雖爭于彼。而解釋于此。其所處者順。故其至不逆。其所復者速。故其終中正。此以終吉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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