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
此申釋爻辭之義。可見易教之本旨矣。夫訟為需之變。即人情之變也。不得已而出于訟。唯求其免禍而平忿耳。若進而有所圖。則利反 為害。功反為過。此數自至。理自然也。蓋全卦皆以反為正。以逆為順。 志在無訟而已。彖辭已明言之。爻辭重申其義。望世之導民者。于此 三致意焉。

宗主附注

訟爭也。不限于訴訟一事。凡有爭不決者。皆訟也。人類重在和睦。 不宜爭訟。故聖王治民。必使萬邦協和。君子教人。必先孝弟汎愛。 未有示人民以爭訟者。乃因民情難平。人忿難窒。不得已而至于 爭訟。則唯求其速解。以復歸于和愛。此易訟辭三復言之。而 夫子更再四指示其義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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