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聖講義

訟卦為需之反象。需以水天相從而成用。訟以乾坎相背而成爭。需 以相得為象。喻人有所求。訟以不合為旨。喻人有所妒。此由氣之順 逆。數之從違。兩不同也。訟之為象。上乾下坎。坎者乾所生。水者天所化。天一生水。原為同類。而上下違行。乃反德為仇。天主陽而上升。則 氣無由降。水主潤而下注。則德無所承。故天在水上為訟。明其情之 乖違也。夫水者。德柔而性順。而其用。則險而易陷。剛而易沉。處于高。 則得其溉灌之功。孚其潤澤之用。處于下。則變為汎濫之患。加其潰漬之虞。蓋所居不同。則得失以異。天者至清明而德玄虛。至剛健而 用邈遠。以其主陽氣。而宰生化。履高明。而含神用。不能屈之為用。褻 之為從。故其德宜始生。而其功在大遠。此覆萬物而生化萬類。初不 見其跡也。今處水之上。乘氣之升。日與地遠。不相接洽。則兩者之間。 成睽違之勢。而兩象之意。懷嫉妒之心。此其所以反需而成訟矣。天下之所以有爭者。必因于利害之不齊。人物之所以相訟者。必由于 情性之偏激。失其中正之道。則無以致其均平。背乎太和之德。則無 以調其虛實。此爭訟必始于失中和也。需之為需。本于中和。情不離 性。欲不徇物。人以禮為守。以敬為行。貞固自持。利用不過。故為人道之正。而訟則反是。逐乎物欲。以自觸于刑。忘其禮敬。以自失其守。以 物為滿足之望。而物乃仇之。以情為恣肆之行。而情乃害之。使性無 權。而為意氣之爭。使禮不振。而求法律之效。此人道之不立。而民生 苦矣。故同生者不親。共存者相恨。私欲是逞。至性以漓。人紀不綱。太 和以壞。此情識之所誤。而非正知之所裁也。君子知之。必先格物致知。以期其底于性命之正。保其中和之功。此訟卦者。聖人明致知之 教者也。

就卦象言。訟以上乾下坎。上為純陽。下為陰卦。以陽從陰而不相得。 內藏險阻。外示光明。下有二心。上成浮蕩。陽浮于上。陰厄于中。上下相離。父子責善。故為不親之象。以剛臨險。相持不讓。情逼勢迫。乃至 于訟。此氣數自然。事理自至。皆物欲之害。而情識為蔽也。夫人生而 有其靈。以為其知。此性之光明也。亦乾知大始之義。既長而情欲增。 漸將真知錮閉。而好惡日多。情識為主。性靈以汨。人欲橫流。遂使是 非不明。善惡無準。忘天逆理。逞暴使彊。棄義違仁。好爭務殺。皆由于一念之妄。而糾紛無窮也。夫天理之存于人者。性也。人生而靜。天之 性也。感于物而動。情之欲也。物至知知。而後好惡生焉。此禮經所述 也。可以見性之至善。而情乃因物以生知。因知以生好惡。則好惡之 知。非正知也。仍情識也。正知者與生俱生。不增不減。情識者。隨生以長。日添日多。故嬰兒祇知欲乳。而童年祇知好弄。初無他欲也。及其 長也。而後愛憎之心生。嗜欲之念廣。為恩為怨。或親或仇。所務既繁。 所逐不止。于是情識彌滿于內。物好徵求于外。是非曲直。各以所便 為辭。貧富有無。祇求心意所遂。而後利害罔別。人己殊觀。畛界既分。 爭訟乃起。此由于正知之晦。但憑情欲以為是非。真理之亡。但逞意氣以明得失。此訟之不免也。而君子知其蔽焉。則明其致訟之源。而 進以求知之道。此因訟而推及于格致也。格物之至。則情識不足蔽 其性靈。而好惡自當。致知之至。則物欲不足涸其天理。而意念自誠。 此人人所當反己以觀。而事事所宜清心以察者也。故訟者。必求其無訟。而聽訟者。必復之于中和。使物我皆盡其情。而是非不失其正。 使性情皆得其正。而好惡不偏于情。此則物格而知至矣。故大學始 教。必先從事斯義。物我不過。則天下皆得其平。情性不差。則人心皆 得其正。好惡既當。則意念易誠。愛憎有恆。則心思以一。此中和之德。 必本于情發中節也。情者人所不免。中節則和。而訟無由生。故聖人制禮以定其節。若已過其節。而至于爭。則情將害其性。物將害其生。 中德不全。太和且失。是禮之不足為用。而後聖人始假法以刑之。此 聽訟之不可免。而刑法所以濟禮教之窮也。法者。聖人不得已而後 用之。而訟者。人道之反常也。法則因其反常而生焉。故需者定于禮。而訟者齊于法。一反一正。一變一常。交相為用。以成其道也。故訟以 天水相違。父子不親。性情不正。物我失德。而後致之。有訟必有刑。天 道之所殺也。故天道不下濟。而水德成汎流。光明不下被。而險阻梗 乎中也。學者覽之。當可以明聖人制象立辭之旨焉。

訟卦象義。已如前述。其辭旨亦可知。以訟字從言從公。意謂有爭不決。必待判于公也。言者爭論之意。公者士官之所。不得明其是非。辨 其曲直。則相質于公堂。而待裁于法律。此訟之所取義也。然訟。有公 有私。有誠有偽。有被屈而愬之。有攻訐而毀之。有當訟不訟。而從解 勸者。有不當訟而訟。以健訟為能者。有訟人而直己者。有自訟而悔禍者。有藉訟以為惡者。有因訟以成善者。訟之情不同。訟之類亦異。 則所以成訟。與為之聽訟者。亦各有其例。而不得一概論也。易之訟 卦。則本乎一。致于同。期之中正。分其利害。要以人情為主。人性為先。 糾其過不及。矯其蔽害。明其真誠。戒其誣毀。則以法濟教化之窮。以 政成禮義之用。使訟者愧而自艾。悔而自咎。復其天性。而飭其私情。遏其物欲。而保其中和之德。此以訟止訟。以訟平訟。而歸旨于無訟 也。訟德之失也。訟而直。猶不為損。聖人不得已而許民訟焉。故訟從 公言。以公為止訟之本。平訟之方也。上以公示于民。民以公信其上。 則法懸而不用。刑制而不施。道德昭回。性情適正。險阻芟夷。人民和居。則治道之成。亦禮教之輔。訟之時義大矣哉。故訟者致知之道也。 人所以爭而不決者。知之蔽也。識之役也。逐物忘正。任情失中。則爭 訟之所起。而己之知。不足以明其是非。定其曲直。是有賴于聽訟之 官。裁訟之法。官與法者。補民知之不逮也。比之于禮教焉。禮以齊之。 教以化之。官以正之。法以革之。其道同而用異。途別而歸一致。故訟之義。以公為本。至公無私。訟乃得平。大公以正。訟乃得止。夫蒙者。教 其愚也。訟者。教其妄也。蒙以養正。訟以致中。中正之德。教之所成。法 之所行。故曰訟以致知。在物格之後。格物致知。人道之始。故需與訟 相反相成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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