宗聖講述

周易之書。文王所作。易卦之象。伏羲所制。文王演之以盡其變。是 為周易。故卦象一而用二。卦名同而用殊。以伏羲初制為先天象。 文王復演為後天象。以此分別。體用斯明。然 夫子刪訂六經。獨宗周易。而不及文王以前者。文王之作。足賅各易也。文王之易。雖 屬後天。而先天存乎其中。人之生也。神存形中。言形而神在。以神 之德。體物不遺也。先天之象亦然。先天以後天用。後天以先天神。 先後並行。神用無極。故曰神無方。易無體。以體不見。由其用而見 也。然體不可見。因而忘之。不可也。先天之象。不用可也。因而蔑之。不可也。故言後天必及先天。原始要終。易之道固如是。推來溯往。 易之用亦當然。明乎先天。則知後天所出。明乎後天。則知先天所 存。氣數不同。名類異致。雖猶木本與枝。水源與流。一脈所傳。而在 既變之後。形神各別。理氣殊途。有一而不一。同而未同者在也。故言文王之易。必溯以前之易。習文王之卦。必本以前之卦。卦同而 異。以用不同。易異而同。以體無異。故雖有同異。而不得不求其合 也。合則通。通則神。不合不通。滯于物。而失其神。將何以致易之用 哉。故學者。必將先後天二者。氣與數之分。明晰無遺。再將二者之 合。通貫無滯。庶可以因文王之作。探伏羲之制。即可由周易。包括以前之易也。請將先後天卦象之同異者略述之。

先天八卦方位次序。與後天異。先天乾坤上下。離坎東西。震居坤 左。巽在乾右。艮連坎坤。兌接離乾。此為相對。方位卦象皆相對也。 乾陽坤陰。離陰坎陽。震艮皆陽。巽兌同陰。陰下陽上。陰上陽下。一

陽與一陰對。二陽與二陰對。無相失也。故其數為乾一。兌二。離三。 震四。此左之上行卦。巽五。坎六。艮七。坤八。此右之下行卦。而其本 數。則與河圖同。其式為左右兩行。左則自下數。右則自上數。左為 震一。離三。兌七。乾九。右為巽四。坎二。艮八。坤六。

四 二 八 六 巽 坎 艮 坤     五 乾 兌 離 震 九 七 三 一

此即先天卦數。合河圖者也。以乾九坤六。為乾坤大用。左為陽數。一三七九。順行而上。右為陰數。四二八六。逆行而下。五在中央。以 一合六為水。三合八為木。七合二為火。九合四為金。五為土。以成 交互之則。一與四。三與二。七與八。九與六。皆成五。即中央所得之 數也。故卦八而數九。中數暗藏。明卦之體不見。而寓于用也。乾用 九。坤用六。為用之最大者。以陽極于九。陰終于六。九六為乾坤之用。即全易之用。故以九六代卦之用。九與六合為十五。成中央土 數。即體也。體以用見。故乾坤以下各卦之用。皆為五。不違其體。體 一而用殊。八卦各有其用。而體則一。五在中央。名為中數。中者天 下之大本。八卦皆自此出。萬物皆歸于中道。此數之妙。亦氣之所存也。數以紀氣。氣行無垠。周流無息。而不離其宗。即永繫于中也。 中之氣。先天之真。八卦之氣。兩儀之象。八卦有物。故氣有二。而成 生化。有升降消長。而成變化。真氣無形。獨居中央。無動無變。八卦 有名有數。中氣無名。而數以用成。此即伏羲本河圖之象。制卦象 也。卦八用九。而不以九卦者。為示中氣之先天。而有異乎他物也。然有物。則有此氣。卦雖八。而中氣仍在。其妙義可見矣。

後天八卦之象。方位次序。均與先天異。以先天之已變也。其象本 于洛書。而成二五交錯之用。故離上坎下。震東兌西。乾居西北。坤 處西南。巽在東南。艮移東北。離陰而在上。坎陽而就下。震木在東。如日之出。兌金在西。如月之升。乾以金而連兌。巽以木而接震。同 類相親也。坤以地而守南隅。艮以土而歸北角。土氣分布也。陰陽 皆交互以成生化。五行有生制以為功用。以其後天之象。必由二 五之交錯。氣數之升降往來。而後見其生化。成其功用也。

九 二 七 六 離 艮 兌 乾    五 巽 震 坤 坎 四 三 八 一

由八卦之序數之。則為乾。坎。艮。震。巽。離。坤。兌。循環以行。牽引以用。

而其本數。則為坎一。坤二。震三。巽四。乾六。兌七。艮八。離九。其式仿 洛書也。坎為一。自下始。左右皆由下上。陰陽皆交互行。不似先天 之左上右下。左陽右陰。兩相對待。而未交合也。後天之象。在生化 之後。本已交合。故氣為同化。數為連生。自坎至巽。為左之四卦。自 乾至離。為右之四卦。其數原以一二三四居左。六七八九居右。而其中二八易位。坤艮易方。故左則坎一。坤八。震三。巽四。右則乾六。 兌七。艮二。離九。以成後天之數。合乎洛書者也。洛書之數。二在西 南。與七連。八在東北。與三接。正符河圖之數。二七為火。轉為金。三 八為木也。故後天卦數。下則坎一與乾六合。上則巽四與離九合。金水為橫也。左則坤八與震三合。右則艮二與兌七合。木火為縱 也。以在後天金火易位。變為水火上下。金木東西。而巽木仍連震。 乾金仍接兌。離與坎對。水火相交。坤與艮偶。土地分化。土為四季 之旺。分布于四行中。故土在後天。得時最多。以成生化之本也。水 火既濟。則萬物以生。雷澤歸妹。則萬物以化。有地山之謙。以行其令。厚其德。則萬物以成。而後後天之用可見也。且以乾六與巽四 合十。則天風姤之象。示氣之媾遇也。以坎一與離九合十。則水火 既濟之象。示氣之交濟也。震三兌七亦合十。坤八艮二亦合十。則 謙與歸妹之象。示氣之通貫和好也。氣皆交和。用乃宏大。數皆錯列。功乃周密。而體以用見。神以功名。則中數之五與十。仍存其中 矣。此後天八卦之象。全本乎洛書者也。

宗主附注

氣之于天地間無一時息。人物滋育。事故滋變。莫可究詰。而莫不 周回圍繞于一道。是即氣之中也。中氣如室之柱。各材皆倚之而縱橫為用。無柱則不能致其用。萬物萬事之于中氣亦然。然柱之 為物。人所見知。中氣無形。人莫聞睹。此其先後天之辨也。中氣先 天。不因物生。而物由生焉。不因事變。而事由變焉。物事之生變。皆 中氣主之。而人不見中氣。祇見物之生。事之變也。夫既為之主。則其重要可知。既不可見。則易為人忽可知。故聖人為易以明其象。 以可見者示人。而得其不見。以易明者告人。而求其難明。則易之 教也。卦象有象外之象。卦用有用先之用。必自所始終而會通之。 合陰陽而同一之。以盡其先後天之象。而後中氣即可見矣。蓋中 氣非物事。而不離物事。若舍物事。則中氣無可得。若泥物事。則中氣亦無可探。必自物事溯其本末內外。而後得之。此即象外之象。 象中之象也。非通乎象者則不有所忘。必有所執。忘與執。皆失之。 故習易必求其通。而于象必窮其本。八卦也六十四卦也。皆以此 中氣為本。皆因中氣而通其用。不問其為何易也。此言易必于此深切求之。不以為煩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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