宗主疏述七

易卦爻之為象。本于[陽爻圖][陰爻圖]即一陽一陰。乾坤之原象也。乾之[陽爻圖]坤

之[陰爻圖]三畫卦出于[陽爻圖]與[陰爻圖]之合成者。共八。故卦止于八。不得再有 卦也。重之為六。六畫卦亦由[陽爻圖][陰爻圖]組成。而本于三畫之[乾三陽爻圖][坤三陰爻圖]。其變 止于六十四。故重卦亦六十四。不得再有卦也。[陽爻圖]與[陰爻圖]者。凡卦之 原。即陽儀與陰儀也。加為三畫。則已判天地之象。而為乾與坤。故稱卦。不復稱儀。此卦自太極生兩儀。自兩儀成乾坤。自乾坤變八 卦。自八卦之重變成六十四卦。卦爻雖不同。其不能外于[陽爻圖][陰爻圖]者 則無異。故乾坤者。為卦之始。而由兩儀生。兩儀僅具單純之[陽爻圖][陰爻圖]。 無始終之分。上下之別。必合之為三畫。始見初與終。中與外。其體 既備。其用亦全。故三畫卦者。易之本始。易者含三義。即易。不易。變易。三者。亦止于三。其始為不易。其中為易。其末為變易。不易者先 天所出未合陰陽。易者後天初成。已有生化。變易者。混先後天于 一。而推其變。以迄無盡。則全屬生化之象矣。故三畫之卦。以位言。 分下中上。以時言。為初中終。中者太一之體。先天之真。其上下或初終者。一屬本始。一屬變化。而皆隷于體焉。故中者永恆不變。而 以御萬變。三畫重之為六。亦猶以三分。初二為下。三四為中。五上 為上。以後天言。代天地人三才之象。初二地位。三四人位。五上天 位。則凡卦皆如是分也。天高地卑。人在其中。人主萬物。故能體天 地之道。達生化之功。而不失其中者也。中者天下之大本。失中則本傾。將何以見其生化。成其德用哉。而在卦中者。亦必孚于所自。 或[陽爻圖]或[陰爻圖]。非陰即陽。是即易之原。道之本。而寓于卦中者也。

兩儀既定。四象以分。四象者。即陰陽交合。而為匹配。奇偶相生。而 成變化也。故四象者三畫卦之前身。其位少于三畫卦。而倍于兩儀。則以太少陰陽名之。太陽少陽。陽之屬也。太陰少陰。陰之屬也。 陰陽既分。多寡自別。故太少之類以判。陽之大者曰太陽。小者曰 少陽。陰之大者曰太陰。陰之小者曰少陰。其實仍不外一陰一陽。 而由其所生所成。為類不一。故又分為二焉。天地如是。人物亦然。 既有先生。自有後長。從陽者屬于陽。從陰者屬于陰。雖有四象之名。實為生成之序。非如卦之已具三位。兼備體用者也。陽由陽儀 而太陽少陽。統歸于乾。陰由陰儀而太陰少陰。統歸于坤。故易以 乾坤代陽與陰。不及兩儀四象。實則已納于卦中矣。老氏所謂一 生二。二生三者。兩儀四象皆二之屬。卦則三之屬。重之為六十四卦。則三生萬物之謂也。物雖萬。而卦止于六十四。是易以簡御繁 難之義也。而首著于乾坤。乾以易知。坤以簡能。易則易知。簡則易 從。知屬于神智。能見于行為。此後世知行分論之所本也。知之非 艱。行之維艱。可見乾者陽道易明。坤者陰道易變。而知之必有行 以從之也。知不成用。行方見功。人道重實屏虛。故以實行為重。此易教取人道立極。而必視諸所行也。行本于動。動見于變。故三四 中爻。重變所由著也。而齊之以既未濟。九三六四。交濟之道。利之 階也。六三九四。背馳之行。害之始也。仍不外兩儀之交錯。四象之 離合。得其道者必有功。失其行者必有咎。故聖人于此三致意焉。中爻者天地之中。萬物之本。名曰中行。或曰中道。為一切之所別 也。剛柔孚于正。則得其道。陰陽戾其情。則成其灾。此凡卦必以是 辨其吉凶悔吝焉。三四既濟。二五齊正。則天地人道皆至矣。更何 患乎不利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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